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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落实国家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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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落实国家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下称“4+7”试点)改革成果,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了《石城县落实国家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当前,看病贵依然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药品价格虚高。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减轻人民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问题。2018年11月,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并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之后,国家选取4个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4+7”试点全面落地实施以来,执行效果超过预期,试点改革取得积极成效。“4+7”城市25个中选药品的价格平均降幅52%,最高降幅96%,显著降低患者药费负担。

随着试点的推进,改革效应持续扩大。中选药品价格大幅下降带动了同品种药品整体价格水平下调;中选药品使用中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占比大幅度增加,提高了群众用药质量水平;带量采购减少了中间环节,降低了企业营销成本,促进了营销模式调整和行业生态净化。

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应,让改革成果惠及全国人民,引导医药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 “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全面推开”的部署,在试点评估基础上全面推开试点。2019年8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召开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启动会,将包括我省在内的全国26个省(区、市)纳入试点扩大区域范围。9月底,国家试点扩围中选结果公布以后,25个中选药品价格比“4+7”城市中选价格再降低了25%。我县自2019年12月20日起与全省同步落实国家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任务目标和总体思路

任务目标是:通过开展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公立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动态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认真落实以设区市为采购联盟单位,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带量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要求,组织好本区域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按照上级统一部署,逐步增加带量采购的药品,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集中采购范围及形式

(一)机构范围。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需自愿纳入

(二)药品范围。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中选药品及省、市组织开展的带量采购药品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是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全县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的社会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根据上一年度实际采购及使用量,预估年度采购用量,按规在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进行上报。根据省、市下达的约定采购量,县医保局、县卫健委再及时将约定采购量分配至各公立医疗机构,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公布的集中采购中选价格,与供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后,再按规从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采购药品,在供货企业送达药品之日起10日内确认收货。逾期未确认的,平台将默认已确认收货。确未收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县医保局医药价格服务管理和招标采购股提出申诉,逐级上报市级医保部门联系供货企业重新供货二是保质量,保障供应。三是预付货款,降低成本四是定期结算,直接扣除五是统一标准,限额支付。

文件坚持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赣医保发2019〕18号文的配套衔接政策,形成“三医联动”政策合力:一是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采用相同医保支付标准。二是腾笼换鸟,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允许公立医院使用中选药品形成的结余,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三是鼓励医院使用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加强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宣传培训,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加强组织保障

明确医保、医疗、医药相关主管部门在试点全面推开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完善领导体制、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工作机制,并就组织实施、宣传引导、加强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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