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本办法的背景
(一) 必要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的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育和招引有实力的建筑企业,扶持壮大建筑产业,促进全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赣州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20〕6号)文件精神。
(三)制定过程
经第十八届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
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进一步促进石城县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
(一)壮大产业集群
1、培育建筑龙头骨干重点扶持企业,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在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增长较快、创新及带动能力较强的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和重组分立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对上年度实缴税金首次超800万元、1500万元、2500万元的建筑企业,县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落户本县。市外施工总承包一级(含)以上企业总部注册并落户于我县,按其在县外承建工程对县财政贡献额度给予一定比例奖励:第一、二、三年由县财政按对县财政贡献额度的20%比例予以奖励纳税企业;第四年、五年由县财政按对县财政贡献额度25%比例予以奖励纳税企业。
(二)加大扶持力度
1、鼓励企业开拓县区域外市场。为本县建筑业企业(含施工劳务企业)办理外出介绍信,资信证明等提供快捷便利服务。我县企业承接县外工程项目且回我县纳税的,每年由县财政按对县财政贡献额度的20%奖励给企业。
2、加大金融对建筑业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本地银行、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施工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向驻市银行贷款和信用保险业务。本县企业县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本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银行予以支持和提供帮助。鼓励银企合作,拓展建筑龙头骨干企业融资渠道,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建筑龙头骨干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支持建筑龙头骨干企业按规定享受贷款周转支持政策。积极利用“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提供免抵押、免担保、低利率的信贷支持。建筑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去年同期水平。
3、推广银行保函、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对建设工程领域保留的各类保证金,积极探索银行保函、电子保函替代现金方式,条件成熟后,再在全领域推广。
4、支持建筑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在本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晋升为总承包一级资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晋升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一次性奖励20万元,晋升为总承包二级资质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晋升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增纳入统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5、鼓励可不招标项目自主选择建筑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工程优先自主选择本县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的,每年按建筑企业承建该工程项目对县财政贡献额度的6%给予建设单位资金奖励,奖励资金由本县财政支付,并在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方面建立绿色通道。同时,连续三年未发生欠薪企业,按50%缴纳防止拖欠民工工资保证金,同等条件优先评先评。
(三)优化发展环境
1、鼓励企业参与项目投标。鼓励支持本地企业参与EPC、PPP项目建设。对采用通用技术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不得设工程业绩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任意抬高资质等级、增加资质类别和提出不合理、不公平的附加条件,排斥本县企业。
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管理。财政部门在收到业主和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对工程造价1亿元以下的项目在2个月内、1亿元以上的项目在3个月内完成评审。
3、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加强人才培训,鼓励企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外出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聘请行业专家和教授对本企业人员进行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