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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石城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工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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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权益,规范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困难群众治疗更及时,服务更可及,结算更便利。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石城分局近期开展石城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面向社会公告。

一、申请范围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同时为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申请成为石城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申报条件

石城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满足《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技术条件好。医药配置、诊疗服务水平满足医疗救助对象就诊需求;

2.医疗服务质量优。具有符合医疗救助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3.困难群众医疗需求集中。医疗救助对象服务人次有一定占比。申请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有《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赣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赣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四、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在2025610日前,提供《赣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向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石城分局进行申报。

五、开展评估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石城分局根据文件要求会同县卫健、县民政、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将进行公示。

附件1:赣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2: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docx

电话:0797-5721187

地址:赣州市石城县人社司法大楼三楼310

附件表格---医疗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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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石城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工作公告

县医保局 2025-06-03

为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权益,规范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困难群众治疗更及时,服务更可及,结算更便利。根据《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石城分局近期开展石城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面向社会公告。

一、申请范围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同时为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申请成为石城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申报条件

石城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满足《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农业农村厅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医疗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医疗技术条件好。医药配置、诊疗服务水平满足医疗救助对象就诊需求;

2.医疗服务质量优。具有符合医疗救助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

3.困难群众医疗需求集中。医疗救助对象服务人次有一定占比。申请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有《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医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三、申请材料

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赣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赣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

四、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在2025610日前,提供《赣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向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石城分局进行申报。

五、开展评估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石城分局根据文件要求会同县卫健、县民政、县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评估,评估合格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将进行公示。

附件1:赣州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2: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函.docx

电话:0797-5721187

地址:赣州市石城县人社司法大楼三楼310

附件表格---医疗机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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