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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石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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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社会各界朋友:

    进一步规范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和服务,我司起草了《石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使办法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现将该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审阅提出宝贵意见,可在原稿上修改(也可另附页说明),请于202426下午5点反馈至县工投公司,逾期视为无意见。邮箱:scgtgs@163.com,联系人:黄淑娟18079770122。

附件:石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石城县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4130


石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和服务,实现经济效益和品牌效益最大化,加快推进我县首位产业孵化基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石城县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工投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标准厂房包括生产型、研发型、办公型厂房及配套生产生活设施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及程序

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与县工投公司签订标准厂房(办公楼宿舍)租赁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

四)依法办理备案、环保、安全、消防、节能等审批手续

五)企业法人代表未列入失信名单。

入驻申请。拟入驻企业填写入驻申请表提交县工投公司,经县工投公司初审并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或出售合同。

标准厂房交付使用。租赁合同签订后,县工投公司向承租企业移交厂房及配套设施,承租企业立即开始设备安装承租企业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如确实需改变的,须将设计方案报县工投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租赁模式及价格

按照产业整体规划布局,以企业申请时间安排租赁。租赁时间较长、企业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以优先入驻。

第六根据标准厂房园区及设计标准的不同,租赁价格采取差异化收费标准:

(一)古樟工业园标准厂房一期、二期整栋租赁为6 /㎡・月,分层租赁第一层为7.5 /㎡・月、第二三层为6 /㎡・月、第四层及以上为5 /㎡・月,办公楼为7 /㎡・月,宿舍楼为5 /㎡・月;

(二)古樟工业园标准厂房三期不分层租赁为8 /㎡・月,办公楼为7 /㎡・月,宿舍楼为5 /㎡・月;

(三)古樟工业园以外标准厂房租赁为5 /㎡・月,办公楼为6 /㎡・月,宿舍楼为4 /㎡・月;

(四)古樟工业园标准厂房一期配套科研楼、综合楼等采用招商模式运营或由县工投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租金标准;

(五)因招商引资企业入驻需求而定制施工方案的标准厂房,由县工投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及建设成本确定租金标准。

以上均不含物业费,装修期免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正常缴纳物业费及实耗水电费。

第七条2026年以后的租赁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由县工投公司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先缴纳三个月的租金,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租赁到期前二个月内向县工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县工投公司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重新进行修订,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履约保证金。承租企业与县工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按年租金10%向县工投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则不计息退还

租赁企业如用电负荷超过200千瓦,其用电由租赁企业自行委托供电部门组织实施,费用由租赁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出售模式及价格

第十实行成本价(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公共设施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整栋出售(工程竣工后核算)。

第十二条出售对象为符合石城县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已入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十拟购买方向县工投公司提出申请,由县工投公司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出售。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措施

第十入驻企业可享受《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关于加快推进鞋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他现行优惠政策。

第十工投公司为入驻企业提供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办理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通过推荐、组织、辅导入驻企业申报各项各种科技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七条县工投公司可以以厂房使用权、所有权及现金等其他方式与入驻企业进行全方位资本方面的合作。

第十八条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以上、年纳税达千万元(含)以上及高新技术企业等重大入驻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因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所减免的租金或出售价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六章 公共设施及物业管理

二十入驻企业共同享有公共设施使用权。

二十一县工投公司负责提供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标准厂房按0.6 /㎡・月,其他配套设施按1 /㎡・月,具体以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县工投公司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一)负责标准厂房出现结构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治消除,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由企业负责;电梯、消防的日常维保及年检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负责协助企业办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开户手续,协调权属单位帮助企业消除水、电、气及通讯设施设备故障;负责受企业委托做好标准厂房内水、电、气、通讯、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工作,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三)负责标准厂房小区内管网、道路、绿化、照明、公告栏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维修、卫生保洁。

(四)负责进入标准厂房小区车辆管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进入一律需先登记,并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七章 退出机制

二十三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工投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相关损失由承租企业承担,县工投公司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一)承租后1个月内未进场或3个月内未投产的。

(二)承租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三)承租企业有违法经营行为,私自转租、分租的;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四)承租企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的。

(五)擅自占用公共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县工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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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社会各界朋友:

    进一步规范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和服务,我司起草了《石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使办法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现将该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审阅提出宝贵意见,可在原稿上修改(也可另附页说明),请于202426下午5点反馈至县工投公司,逾期视为无意见。邮箱:scgtgs@163.com,联系人:黄淑娟18079770122。

附件:石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石城县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24130


石城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业园区标准厂房运营管理和服务,实现经济效益和品牌效益最大化,加快推进我县首位产业孵化基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石城县工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工投公司”)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标准厂房包括生产型、研发型、办公型厂房及配套生产生活设施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及程序

企业入驻标准厂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与县工投公司签订标准厂房(办公楼宿舍)租赁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合同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

四)依法办理备案、环保、安全、消防、节能等审批手续

五)企业法人代表未列入失信名单。

入驻申请。拟入驻企业填写入驻申请表提交县工投公司,经县工投公司初审并提交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或出售合同。

标准厂房交付使用。租赁合同签订后,县工投公司向承租企业移交厂房及配套设施,承租企业立即开始设备安装承租企业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如确实需改变的,须将设计方案报县工投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租赁模式及价格

按照产业整体规划布局,以企业申请时间安排租赁。租赁时间较长、企业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可以优先入驻。

第六根据标准厂房园区及设计标准的不同,租赁价格采取差异化收费标准:

(一)古樟工业园标准厂房一期、二期整栋租赁为6 /㎡・月,分层租赁第一层为7.5 /㎡・月、第二三层为6 /㎡・月、第四层及以上为5 /㎡・月,办公楼为7 /㎡・月,宿舍楼为5 /㎡・月;

(二)古樟工业园标准厂房三期不分层租赁为8 /㎡・月,办公楼为7 /㎡・月,宿舍楼为5 /㎡・月;

(三)古樟工业园以外标准厂房租赁为5 /㎡・月,办公楼为6 /㎡・月,宿舍楼为4 /㎡・月;

(四)古樟工业园标准厂房一期配套科研楼、综合楼等采用招商模式运营或由县工投公司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租金标准;

(五)因招商引资企业入驻需求而定制施工方案的标准厂房,由县工投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及建设成本确定租金标准。

以上均不含物业费,装修期免租期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正常缴纳物业费及实耗水电费。

第七条2026年以后的租赁价格根据市场行情由县工投公司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先缴纳三个月的租金,租赁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租金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如企业需要续租,须在租赁到期前二个月内向县工投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县工投公司就企业续租的租金、双方权利义务等条款重新进行修订,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同等条件下原租赁企业享有优先承租权。

履约保证金。承租企业与县工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按年租金10%向县工投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则不计息退还

租赁企业如用电负荷超过200千瓦,其用电由租赁企业自行委托供电部门组织实施,费用由租赁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章 出售模式及价格

第十实行成本价(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财务成本、公共设施成本及相关费用等)整栋出售(工程竣工后核算)。

第十二条出售对象为符合石城县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已入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十拟购买方向县工投公司提出申请,由县工投公司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出售。

第五章 优惠政策及措施

第十入驻企业可享受《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关于加快推进鞋服产业发展的意见》及其他现行优惠政策。

第十工投公司为入驻企业提供立项审批、注册登记、纳税申报等手续办理指导服务。

第十六条通过推荐、组织、辅导入驻企业申报各项各种科技专项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第十七条县工投公司可以以厂房使用权、所有权及现金等其他方式与入驻企业进行全方位资本方面的合作。

第十八条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含)以上、年纳税达千万元(含)以上及高新技术企业等重大入驻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后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因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同意所减免的租金或出售价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第六章 公共设施及物业管理

二十入驻企业共同享有公共设施使用权。

二十一县工投公司负责提供标准厂房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标准厂房按0.6 /㎡・月,其他配套设施按1 /㎡・月,具体以物业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县工投公司负责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一)负责标准厂房出现结构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治消除,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由企业负责;电梯、消防的日常维保及年检费用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负责协助企业办理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开户手续,协调权属单位帮助企业消除水、电、气及通讯设施设备故障;负责受企业委托做好标准厂房内水、电、气、通讯、卫生间、排污排水管道等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工作,所需费用由企业负担。

(三)负责标准厂房小区内管网、道路、绿化、照明、公告栏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养护、维修、卫生保洁。

(四)负责进入标准厂房小区车辆管理,除执行任务的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外,其他车辆进入一律需先登记,并指定区域有序停放。

第七章 退出机制

二十三承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工投公司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相关损失由承租企业承担,县工投公司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一)承租后1个月内未进场或3个月内未投产的。

(二)承租企业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超过3个月的。

(三)承租企业有违法经营行为,私自转租、分租的;停产、停业时间达半年以上的。

(四)承租企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屋外立面以及使用用途的。

(五)擅自占用公共道路、绿地及其它公用地搭建建筑物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本办法由县工投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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