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管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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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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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县城管局 |
本级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开挖 |
1经营性占道:主干道0.6元/天.㎡,次干道0.4元/天.m’ 2.建占道:建成区按建筑面积4元/天.㎡',非建成区按建筑面积1.5元/天.m 3.沥青路面328元/平方米、水泥砼路面272元/平方米、彩色人行道板168元/平方米、广场砖人行道板344元/平方米、普通人行道板86.4元/平方米、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板51.2元/平方米、土质人行道36元/平方米、路沿石76.8元/平方米、500以下水道921.6元/米、600-800下水道1164.8/米、1000-1500下水道2508.8元/米、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500以下6400元/处、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600 -800的12000元/处、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1000的24000元/处、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1200-1500的40000元/处、方(圆)形检查井3399.2元/座、雨水井687.2元/座、不锈钢扶手栏杆(柱)436元/米、砼扶手栏杆(柱)2208.8元/米、钢管扶手栏杆(柱)256.8元/米、汉白玉等石材护栏2656元/米、管线过桥0.8元/米·天、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1600元/平方米、在人行天桥上搭木结构便桥1200元/平方米、改造人行道64元/平方米、石材路面615.2元/平方米、石材人行道440元/平方米、余土堆放8元/米·天、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60吨以下0.08元/米/次、60吨以上0.16元/米/次。 |
江西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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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设厅 关于执行《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赣建城[2006]41号) 江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建城[2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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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县城管局 |
本级 |
事业单位 |
石城县垃圾处理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生活垃圾收运及无害化处理 |
一、居民 每户每月3元 二、非居 1.县内机动车辆(含外地牌照)(2.5吨以上)每月24元,小型车辆(2.5吨以下)每月15元。 2.县城临时摊点、固定摊点每摊每天1元。 3.县内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单位按工程总造价的5%征收,私人按工程建筑及装饰装修总造价的2.5‰(即砖混0.55元/m² ,框架0.75元/m²)。 4.县城洗车场每月每处20元。 5.县城范围的商店、卡拉OK厅、游戏室、娱乐厅、网吧、影剧院等经营娱乐场所,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每店每月12元,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3元,临时 经营业主(如马戏团、临时商品交易处)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3元。 6.各类加工、修理、美容美发、停车场、水果批发等100平方米以下的50元/月,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0.5元。 7.县城旅馆住宿业,床位数每天每床0.10元,医疗单位按床位数每天每床0.30元。 8.县城区餐饮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的每月40元,超过100平方米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4元。 9.凡委托环卫处代扫代清代处理的各类场所,按每平方米每月0.4元的标准由委托单位缴纳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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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民政府 |
《石城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石府发[200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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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城管局 |
本级 |
事业单位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白莲商贸城、东城农贸市场摊位租金 |
根据市场行情调解收费标准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住建厅 |
《江西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非税〔20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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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城管局 |
本级 |
事业单位 |
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区高炮广告租金 |
根据合同约定标准收费 |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住建厅 |
《江西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非税〔20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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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城管局 |
本级 |
事业单位 |
基建占道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基建占道 |
按建筑面积计算,建成区:4元/㎡ 非建成区:1.5元/㎡ |
石城县物价局 石城县财政局 石城县建设局 |
《关于县城道路占道收费标准的批复》(石价发〔2004〕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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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县城管局 |
本级 |
事业单位 |
石城县污水处理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区污水处理费 |
(一)居民用水 每户月用水量 40吨以内(含40 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5 元/吨;月用水量超过40吨的,超出部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 1. 05 元/吨。 (二)非居民用水 污水处理费为 1.20 元/吨。 (三)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用水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用水用途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石城县人民政府 |
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城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石府办字〔2018〕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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