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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住户调查记账户口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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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一节  住户调查简介……………………………… 1

2.第二节  记账知识要点………………………………2

3.第三节  记账方式……………………………………3

     1)纸质记账………………………………3

     2)电子记账………………………………3

4.第四节  每季度记账注意事项………………………4

1)一季度(12月-2月)…………………4

2)二季度(3月-5月)……………………5

3)三季度(6月-8月)……………………5

        (4)四季度(9月-11月)…………………5

5.第五节  常见问题及解答……………………………7

 6.第六节  常见记账项目重量折算……………………11

 7.第七节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2

第一节住户调查简介


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简称“住户调查”)是国家的重要统计调查项目之一,是以城乡住户为研究对象的统计调查活动,通过收集有代表性的城乡住户的人口、劳动力、就业、收入来源、支出去向、商品消费、文化教育卫生娱乐服务、住房、储蓄以及生产、投资、资产、负债等多方面的统计资料,反映城乡居民的物质文化水平和发展变化等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物价补贴等民生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石城县一共有110户家庭被抽中,分别居住于廓头街社区、花坪社区、东南社区、琴江镇西外村、屏山镇屏山村、横江镇丹阳村、高田镇新坪村、丰山乡河田村、丰山乡下坑村、珠坑乡塘台村、珠坑乡坳背村。

    在调查期内,我们将不定期开展电话回访,如您接到电话,请耐心接听。


第二节记账知识要点

第三节记账方式

1.纸质记账,需要记账人将家庭每日收支一笔笔记到账本上

2.电子记账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国家统计局E记账软件,通过手机或者平板记账。


第四节每季度记账注意事

一、一季度(12月-2月)

1.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工钱、入股分红、年终奖、绩效奖等。

2.外出打工人员过年寄回带回的钱或发给在家家庭成员的红包,全部记为寄回带回收入。

3.村集体年终分红,发放现金按实际金额及时记账,发放实物(如发肉、食用油等)按市场价折算记账。

4.元旦、春节等各类节日发放的节日补贴以及实物福利要及时记账,实物按照市场价折算。

5.压岁钱、收发的各类现金红包及时记账,出嫁的女儿、分家的儿子给父母的赡养费需记“赡养收入”,给的实物按市场价折价计入赡养费,有这类的支出也应记“赡养支出”。注意本户家庭成员之间的红包往来不需要记账。

6.居民医保、居民社保及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职工社保的缴费需记账,并选到相对应家庭成员姓名。

7.为准备过年买的食物、水果零食、衣服鞋子、拜年礼品等年货支出要逐笔登记,不要漏记,也不要混记。

二、二季度(3月-5月)

1.“三八”妇女节、“五一”劳动节等节日发放的补贴或者实物。

2.机关事业单位随月发放的绩效考核奖金。

3.开学季,各阶段学生的教育支出。

4.“清明”、“五一”小长假外出旅游或探亲的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记账。

5.清明节祭祖扫墓购买的相关祭祀用品。

6.“五一”结婚较多,礼金等现金支出。

7.农业方面购买种子、化肥、农药、雇佣工人等开支。

三、三季度(6月-8月)

1.“端午节”等节日发放的节日补贴以及实物福利要记账,实物按照市场价折算。

2.暑期外出旅游或探亲花费等。

3.稻谷成熟,需记录稻谷的产量,若有出售则还需记出售稻谷收入。

4.中元节的相关祭祀费用支出。

四、四季度(9月-11月)

1.新学年,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学生及研究生的学杂费、住宿费、伙食费、校服费、保险费,外出读书的车费等。

2.国庆节、中秋节发放的节日补贴以及实物福利,实物按照市场价折算。

3.重阳节收到子女的红包,也要记账。

4.稻谷成熟,需记录稻谷的产量,若有出售还需记出售稻谷收入。

5.十一黄金周、中秋节外出旅游或探亲花费等。

6.“双十一”在网上购买的物品需逐笔记账,并注意勾选“网购”标识。

7.脐橙销售、油茶销售、花生油销售及其他秋季农产品销售,注意有关种植经营户收入和成本支出。

第五节常见问题及解答

1.工资收入应该记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

答:工资记实发工资,记账时按人记账。“实发工资”是指扣除了个人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金额后实际到手的工资。

2.预交的水电费、电话费,充值的油卡、美容卡等如何记账?

按收付实现制记账,不论何时付费按实际付费的金额和时间记消费支出账。

3.单位发的物品或提供的一些福利,如何记账?

答:这属于一种实物收入,包括来自单位或雇主的实物产品和服务,或是来自政府(包括村居委会)和组织的实物产品和服务。比如单位、企业、雇主、政府(包括村居委会)或其他组织提供的专车、配发的手机、配发的电脑、免费或低价的食堂用餐、住宿等,过年过节发的各种食品、奖品等记账时,需要将这些实物或服务按照市场价进行折算。如果个人以低于市场价享受单位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分别记“由单位承担的与市场价差价部分”和“个人自付部分”两笔账。例如:工作餐为20元一餐,其中单位每餐补助18元,个人自付2元,每月就餐22次,则需要记两笔:一笔是单位提供的低价工作餐396元(18*22=396),另一笔是食堂用餐44元(2*22=44元)。

4.子女给父母买的食品、物品,如何记账?

本户成员之间实物往来直接记消费,如未分家的子女给老人买衣服花费200元,直接记购买衣服200元。

分家的直系亲属之间的实物赡养需要记账,子女给父母买的食品、物品等应按市场价折算,既计入老人赡养收入,也计入相应的消费支出。例如子女花2000元买了一部手机送给父母,子女是记账户的话,需要记一笔账:赡养支出2000元。父母是记账户的话,需要记两笔账:一笔赡养收入2000元;另一笔购买手机2000元。相当于子女给了老人2000元,然后老人又用这2000元自己买了一部手机。

5.外出务工人员给家里读书小孩交3200元学杂费如何记账?

答:在外务工人员花在常住人口身上的钱,需先记一笔寄回带回收入,再记一笔对应的消费支出。则应先记一笔收入“寄回带回3200元”,记收入账需选中对应家庭成员姓名,再记一笔支出“交幼儿园学杂费3200元”,相当于在外务工的人寄回3200元,家中拿这笔钱去交学费。

6.给在外地上大学的孩子转账2000元,如何记账?

答:如果能够分清楚具体的用途,应按照具体用途细分,如“大学学杂费”“大学培训费”“大学食宿费”;不能细分的可以记“大学一揽子教育费”。

7.在超市买了一大堆东西,可以记“超市购物”吗?

答:不可以,记账的要求是必须逐笔记录。在超市购物后记账应该注意:需要分类、分笔记账,要记录购买产品的具体名称,如购买萝卜、购买鸡蛋、购买猪肉,不能统一记为买菜

8.门诊看病、住院费用等如何记账?

答:医疗总费用=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报销医疗费用。

*需要记两笔账:一笔是在“支出”项目中记录报销前全部“医疗总费用”,另一笔是在“收入”项目中记录“报销医药费”。如:张三住院总的花费10000元,个人自费4000元,医疗报销6000元,则记一笔支出“住院总费用10000元”,再记一笔收入“报销医疗费4000元”。

如果医疗总费用全部由个人自费,则只需在“支出”项目中记一笔“医疗总费用”即可。

9.开出租车、开快车,汽车加油既是经营用,自己家庭用车时也在用,如何记账呢?

开出租车、快车,车辆既用于正常的营运,也会用于自己家庭的日常用车。每次加油时,请根据营运和家庭用车的大致比例分开记两笔。如家里的出租车90%的时间都用于营运,本次加油600元,就记两笔:一笔交通运输成本—加汽油540元;一笔生活用汽车加汽油60元。

10.经常去父母家用餐,不给搭伙费,该如何记账?

以周为单位,按去父母家吃饭实际发生的价值一次性估价并计入“其他在外饮食”,同时记录一笔同等金额的“赡养收入”。

11.打麻将、买彩票等支出和得到的钱需要记账吗?

答:需要,收入记为博彩所得,支出记为博彩支出。

第六节常见记账项目重量折算

1.自产自用蔬菜、稻谷、红薯、大豆、花生、水果、鸡、鸭、鹅、鸡蛋、柴等只要记重量(*公斤),不填金额,不用折价。

2.食用油 1L≈0.9-0.93公斤,5L≈4.5-4.65公斤。

3.灌装液化气(灌装煤气)1桶≈13公斤。

4.豆腐1块≈0.1-0.2公斤。

5.牛奶1箱≈3-6公斤。

6.鸡蛋1个≈0.05公斤,10个≈0.5公斤。

7.水费单价≈2.15元/吨,部分住宅小区收取增压费另行计算,农村按实际付费单价计算。

8.电费0-2160度单价0.6元/度,2160-4200度0.65元/度,4200度以上0.9元/度。

第七节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11个“不得”:

1.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10条)

2.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5条)

3.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25条)

4.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拒绝、阻碍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36条)

5.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复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36条)

6.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实施条例》第28条)

7.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条例》第28条)

8.不得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实施条例》第30条)

9.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实施条例》第30条)

10.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实施条例》第37条)

11.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条例》第37条)

请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我们会充分保护您的个人隐私,您提供的数据不会用于统计调查以外的任何用途。(咨询电话:0797-579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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