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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公布一例轻微违法免于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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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来,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积极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能积极配合整改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有效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助力企业长远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向社会公开一例轻微违法免于行政处罚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简介

2024年2月29日15时30分,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石城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已基本安装到位,未投产,但该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尚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4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024年4月9日,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一致认为:鉴于该公司在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属首次发现,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违法情节轻微,并能主动采取停止建设的措施及时纠正,符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中序号1事项的规定,决定依法不予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4月10日,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即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进而提出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要求,及时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从源头管控环境风险隐患。

该案件为2024年度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首例轻微免罚违法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持合法合理及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违法次数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要求,也展现了生态环境执法服务的“温度”,有效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局面。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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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局 2024-05-22

2022年以来,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积极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监管,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能积极配合整改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有效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助力企业长远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向社会公开一例轻微违法免于行政处罚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案例简介

2024年2月29日15时30分,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石城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某产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已基本安装到位,未投产,但该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尚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处理结果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4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2024年4月9日,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经集体审议,一致认为:鉴于该公司在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属首次发现,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违法情节轻微,并能主动采取停止建设的措施及时纠正,符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赣州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中序号1事项的规定,决定依法不予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4月10日,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环境影响评价,即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进而提出预防或减轻不利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要求,及时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从源头管控环境风险隐患。

该案件为2024年度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首例轻微免罚违法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始终坚持合法合理及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违法次数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形,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既体现了生态环境执法的刚性要求,也展现了生态环境执法服务的“温度”,有效推动形成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双赢局面。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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