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赣州市重大疾病免费救治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和移民办,各有关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赣州蓉江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直(驻市)有关民生工程定点医疗单位,赣州启明星眼科医院,赣州爱尔眼科医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精准扶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策部署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赣发〔2015〕10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07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 号)和《关于调整完善重大疾病免费救治政策的通知》(赣卫医字〔2017〕111 号)精神,为推进全市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赣州保监分局就赣州市重大疾
病免费救治政策调整完善如下:
一、将“光明·微笑”工程中白内障患者救治费用定额标准由 1300 元提高到 2300 元,免费救治的治疗方法仍为小切口手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术。调整后的定额救治费用支付渠道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由相应医保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由县级财政在公共卫生专项中统筹安排解决。“光明·微笑”工程中唇腭裂患者救治费用每例定额标准维持 4900 元不变,定额救治费用核报渠道调整为美国微笑列车基金支付 2500 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400 元。
二、将儿童“两病”免费救治中儿童白血病中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标准组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免费救治费用定额标准由 12 万元提高到 13.5 万元,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中危组和急性原幼粒细胞白血病免费救治费用定额标准由 15 万元提高到 17 万元,各年度免费救治费用调整见附件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定额标准在赣卫医政字〔2010〕61 号文件基础上提高 20%,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2。定额救治费用支付渠道为: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报销 80%,剩余 20%定额费用,如属于民政救助对象则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如不属于民政救助对象则由县级财政在公共卫生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支付。
三、贫困尿毒症患者免费血透救治费用定额标准维持不变:三级医院 400 元/次、二级医院 360 元/次、一级医院 320元/次。定额救治费用支付渠道为: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患者,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 8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补足到80%,再由医疗救助资金核报 15%,医疗机构减免 5%;属于城镇职工医保患者,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 85%的部分,由基本医保基金补足到85%,再由医疗救助资金核报 10%,医疗机构减免 5%。非贫困尿毒症患者血透救治费用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报销比例。
四、贫困家庭重性精神病患者急性期住院救治费用定额标准为:三级医院 6500-7500 元、二级医院 5500-6500 元、一级医院 4000-5500 元(医院级别以卫生计生部门认定为准)。将缓解期门诊免费救治费用定额标准由每人每月 10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200 元。住院和门诊救治定额救治费用支付渠道调整为: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 80%,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20%。
五、将农村贫困家庭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免费救治对象扩大到城乡贫困家庭妇女,并适当提高免费救治费用,其中,乳腺癌免费手术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三级医院 1.62 万元/例、二级医院 1.31 万元/例提高到三级医院 2 万元/例、二级医院 1.5万元/例,宫颈癌免费手术治疗费用定额标准由三级医院 2.1万元/例、二级医院 1.7 万元/例提高到三级医院 2.5 万元/例、二级医院 2 万元/例。调整后的定额救治费用包含当次住院的手术费用和术前(或术后)一次化疗费用,其支付渠道为:先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基本医保报销不足定额标准 80%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补足到 80%,再由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核报 20%。
六、实行重大疾病免费救治申请审核制度。符合免费救治条件的患者先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领填写《赣州市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审批表》(附件 3),由相关部门审批后到免费救治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积极协调人社、民政部门及时审定患者重大疾病免费救治申请,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七、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规定结算拨付免费救治费用,确保符合条件的患者享受到免费救治政策。其中,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经费中,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民政医疗救助核报部分的经费,继续由省财政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民政医疗救助资金中统一代扣拨付至相应免费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对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资金核报部分的经费,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管理办法;应由县级财政在公共卫生专项中负担部分的经费,由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情况予以核实,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下文明确各县(市、区)财政应负担的资金数,再由省财政通过上下级往来将相关资金拨付给相关定点医疗机构。2014-2016 年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经费中应由医保基金、县(市、区)财政负担资金,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安排解决,其中,需由县(市、区)财政负担的资金详见附件 4。2015—2016 年“光明·微笑”工程白内障免费救治费用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本通知要求由县级财政根据任务完成数在公共卫生专项中
统筹安排解决。
八、各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定点医院要仔细核对《赣州市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审批表》、患者病历资料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等,合理安排接受重大疾病患者免费治疗,严格执行疾病诊疗规程,保障患者救治质量安全。对违反规定骗取、套取重大疾病免费救治资金的医疗机构,将取消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定点医院资格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九、重大疾病免费救治患者原则上按照属地或就近原则选择定点救治医院,如基层定点医院确不具备救治条件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可选择到上级定点医院进行免费救治。卫生计生部门核定患者免费救治定点医院后,应及时将该患者的《赣州市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审批表》报送相关部门备案。符合免费救治条件的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往外省免费救治定点医院治疗,按原程序由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并将转诊信息告知省人社厅。
十、按照财权和事权相适应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工作经费。
十一、本《通知》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计算日期以患者办理入院时间为准。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7 月 31 日之间发生的重大疾病免费救治费用仍执行原支付标准和支付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