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县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作动态

重磅政策!石城出台民宿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访问量:
图片

石城县民宿集聚区高质量发展

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加快县域民宿集聚区高质量发展,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 号) 精神,结合全县旅游民宿及民宿集聚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励扶持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的小型住宿设施。旅游民宿集聚区是指民宿有一定数量,且分布相对集中,以民宿体验为主要消费方式,依托当地文化或旅游资源、旅游(度假)产品、公共服务设施等,带动多业态发展,有明确空间边界的地域空间。

(二)列入本办法奖励扶持的民宿集聚区,必须符合《石城县全域旅游规划》,并经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设立。

(三)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

(四)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民宿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 扶持范围。

奖励办法

(五)装修装饰扶持。对在民宿集聚区新建旅游民宿或提升改造的旅游民宿项目,客房间数达 20 间以上(经营用客房建筑不超过 4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装修装饰实际投入总额达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旅游民宿装修装饰实际投入总额的30%、40%分三年给予扶持(正常经营第一年按扶持总额的50%奖励,第二年按扶持总额的30%奖励,第三年按扶持总额的20%奖励)。单个民宿项目的装修装饰奖扶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民宿装修装饰扶持仅限审计民宿装修装饰实际投入部分,属装修装饰负面清单(附件1)的投入不列入奖扶范围。实际投资额的认定,由民宿投资人提供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评估)报告,并以经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审核认定的结果为准。

(六)配套业态扶持。规划建设的民宿集聚区1公里范围内旅游民宿数量达 10 家及以上,鼓励社会资本在服务半径内投资建设共享式餐饮、洗涤服务单位。与 10 家以上旅游民宿经营单位签约且时长均不少于五年的,餐饮服务单位按其装修投资额的20%给予奖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床褥洗涤服务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扶。奖扶资金分三年,按应得奖扶资金总额50%、30%、 20%的比例分次拨付。

(七)装配式建筑奖励扶持。按丙级以上旅游民宿标准打造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 20%或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35%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奖扶。

(八)配套道路改造提升扶持。民宿集聚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沥青或彩色透水混凝土旅游公路,路面厚度分别达6厘米、10厘米及以上且路面宽度达到3.5米以上的,县财政补助建设单位45/平方米(由财政资金建设的公路不享受此奖扶政策)。

(九)旅游公厕扶持。对民宿集聚区内新建旅游公厕的,按照一类6万元/座、二类 4 万元/座的标准给予建设单位奖扶。奖扶分两个阶段,厕所建成通过验收的奖扶50%;两年后,经复核仍正常运营的再奖扶剩余50%。

(十)乡镇发展民宿集聚区工作奖扶。乡镇规划建设的集聚区内旅游民宿经营户 8 家以上或总房间数 50 间以上,每家民宿全年达到 200(含)人次入住(旅客人数以公安住宿登记系统为准)且至少 2 家获评丙级以上民宿,一次性给予民宿集聚区所属乡镇 10 万元奖扶,奖扶资金用于民宿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

(十一)金融扶持。支持银行机构开展“ 民宿贷”,对正常开业一年以上的民宿集聚区,可协调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宿集聚区和集聚区内的旅游民宿建设、运营企业办理贷款业务,最高申请贷款 1000 万元。

(十二)入规入统奖扶。鼓励民宿集聚区公司化、连锁化经营,对年内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民宿集聚区经营公司,经相关部 门核准,符合奖扶条件的,县财政一次性奖扶企业5万元/户。

(十三)开通办证绿色通道。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民宿集聚区内旅游民宿一站式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县公安局负责办理消防安全许可、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各乡镇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程序

(十四)民宿集聚区拟申请装修装饰奖扶的旅游民宿项目,由投资人在开工前填报《旅游民宿装修装饰奖励扶持预申请表》(附件 2),并将旅游民宿装修装饰设计图、预算表一并报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十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的旅游民宿项目,须经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勘联审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六)旅游民宿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后,由民宿建设、经营主体填报《旅游民宿装修装饰奖励扶持申请表》(附件 3),经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核后,符合奖扶条件的,及时兑现奖扶资金。

(十七)除装修装饰奖励扶持外的其他奖励项目,由奖扶对象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填报《石城县民宿集聚区奖励扶持申请表》(附件 4),按程序报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组织相关单位组织联合审核认定。

附则

(十八)本办法中相关政策与其他涉及民宿集聚区奖励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九)本办法与《石城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修订)》(石文旅领字〔2024〕1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款不叠 加享受。

(二十)凡弄虚作假、骗取奖扶资金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其享受资格,追回奖扶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申报单位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用地、 生态环境破坏、重大负面舆情、重大投诉等情况的,取消其当年度奖扶资格,属分期兑付的奖扶政策须延期一年且奖扶对象消除负面影响后兑付。

(二十一)因法律法规修订或上级政策变动导致本办法无法施行的,应及时予以公告调整。在公告之前已开工的项目,仍按本办法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石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附件:

1.旅游民宿装修装饰奖扶负面清单

2.旅游民宿装修装饰奖励扶持预申请表

3.旅游民宿装修装饰奖励扶持申请表

4.石城县民宿集聚区奖励扶持申请表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相关文章: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重磅政策!石城出台民宿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县文广新旅局 2025-01-07
图片

石城县民宿集聚区高质量发展

奖励扶持办法(试行)

为加快县域民宿集聚区高质量发展,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宿健康发展的意见》(赣府厅发〔2020〕25 号) 精神,结合全县旅游民宿及民宿集聚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奖励扶持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符合《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的小型住宿设施。旅游民宿集聚区是指民宿有一定数量,且分布相对集中,以民宿体验为主要消费方式,依托当地文化或旅游资源、旅游(度假)产品、公共服务设施等,带动多业态发展,有明确空间边界的地域空间。

(二)列入本办法奖励扶持的民宿集聚区,必须符合《石城县全域旅游规划》,并经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设立。

(三)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以一个整体申报。

(四)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旅游民宿不列入本办法的奖励 扶持范围。

奖励办法

(五)装修装饰扶持。对在民宿集聚区新建旅游民宿或提升改造的旅游民宿项目,客房间数达 20 间以上(经营用客房建筑不超过 4 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装修装饰实际投入总额达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按旅游民宿装修装饰实际投入总额的30%、40%分三年给予扶持(正常经营第一年按扶持总额的50%奖励,第二年按扶持总额的30%奖励,第三年按扶持总额的20%奖励)。单个民宿项目的装修装饰奖扶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民宿装修装饰扶持仅限审计民宿装修装饰实际投入部分,属装修装饰负面清单(附件1)的投入不列入奖扶范围。实际投资额的认定,由民宿投资人提供第三方审计(评估)机构出具的验资(评估)报告,并以经县财政局、县文广旅局审核认定的结果为准。

(六)配套业态扶持。规划建设的民宿集聚区1公里范围内旅游民宿数量达 10 家及以上,鼓励社会资本在服务半径内投资建设共享式餐饮、洗涤服务单位。与 10 家以上旅游民宿经营单位签约且时长均不少于五年的,餐饮服务单位按其装修投资额的20%给予奖扶,最高不超过20万元;床褥洗涤服务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扶。奖扶资金分三年,按应得奖扶资金总额50%、30%、 20%的比例分次拨付。

(七)装配式建筑奖励扶持。按丙级以上旅游民宿标准打造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 20%或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达35%的,按50元/平方米给予奖扶。

(八)配套道路改造提升扶持。民宿集聚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沥青或彩色透水混凝土旅游公路,路面厚度分别达6厘米、10厘米及以上且路面宽度达到3.5米以上的,县财政补助建设单位45/平方米(由财政资金建设的公路不享受此奖扶政策)。

(九)旅游公厕扶持。对民宿集聚区内新建旅游公厕的,按照一类6万元/座、二类 4 万元/座的标准给予建设单位奖扶。奖扶分两个阶段,厕所建成通过验收的奖扶50%;两年后,经复核仍正常运营的再奖扶剩余50%。

(十)乡镇发展民宿集聚区工作奖扶。乡镇规划建设的集聚区内旅游民宿经营户 8 家以上或总房间数 50 间以上,每家民宿全年达到 200(含)人次入住(旅客人数以公安住宿登记系统为准)且至少 2 家获评丙级以上民宿,一次性给予民宿集聚区所属乡镇 10 万元奖扶,奖扶资金用于民宿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整治等。

(十一)金融扶持。支持银行机构开展“ 民宿贷”,对正常开业一年以上的民宿集聚区,可协调银行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宿集聚区和集聚区内的旅游民宿建设、运营企业办理贷款业务,最高申请贷款 1000 万元。

(十二)入规入统奖扶。鼓励民宿集聚区公司化、连锁化经营,对年内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民宿集聚区经营公司,经相关部 门核准,符合奖扶条件的,县财政一次性奖扶企业5万元/户。

(十三)开通办证绿色通道。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民宿集聚区内旅游民宿一站式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县公安局负责办理消防安全许可、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各乡镇市场监管分局负责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程序

(十四)民宿集聚区拟申请装修装饰奖扶的旅游民宿项目,由投资人在开工前填报《旅游民宿装修装饰奖励扶持预申请表》(附件 2),并将旅游民宿装修装饰设计图、预算表一并报送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十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的旅游民宿项目,须经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勘联审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六)旅游民宿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营后,由民宿建设、经营主体填报《旅游民宿装修装饰奖励扶持申请表》(附件 3),经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核后,符合奖扶条件的,及时兑现奖扶资金。

(十七)除装修装饰奖励扶持外的其他奖励项目,由奖扶对象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填报《石城县民宿集聚区奖励扶持申请表》(附件 4),按程序报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部门联席会议组织相关单位组织联合审核认定。

附则

(十八)本办法中相关政策与其他涉及民宿集聚区奖励扶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九)本办法与《石城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修订)》(石文旅领字〔2024〕12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款不叠 加享受。

(二十)凡弄虚作假、骗取奖扶资金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其享受资格,追回奖扶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申报单位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违法违规用地、 生态环境破坏、重大负面舆情、重大投诉等情况的,取消其当年度奖扶资格,属分期兑付的奖扶政策须延期一年且奖扶对象消除负面影响后兑付。

(二十一)因法律法规修订或上级政策变动导致本办法无法施行的,应及时予以公告调整。在公告之前已开工的项目,仍按本办法执行。

(二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石城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附件:

1.旅游民宿装修装饰奖扶负面清单

2.旅游民宿装修装饰奖励扶持预申请表

3.旅游民宿装修装饰奖励扶持申请表

4.石城县民宿集聚区奖励扶持申请表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石城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