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关于
进一步规范景区(点)建设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景区、各乡村旅游点: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全县人民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我县旅游业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荣获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县在景区(点)规划建设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景区、各乡村旅游点建设管理工作,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全县旅游景区(点)建设管理工作提出进一步规范要求,具体如下:
一、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景区(点)规划设计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聘请具有旅游规划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保证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性,并报县旅游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施。对于尚未制定规划的景区(点),须加快编制旅游规划,规划应包括总体规划、项目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严格遵循各部门建设审批程序
项目立项、建设用地、环境保护、道路交通、林地、报建及其他相关手续完备,未批先建项目一律不予列入品牌创建范围。红色旅游项目须按规定通过内容审核后方可实施建设。
三、严格按规划进行项目建设
建设单位须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加强旅游项目建设规模和质量的监管,保证旅游项目建设有序发展。如建设内容有所调整,须重新编制相关内容规划报县旅游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后方可建设。
四、严格保障项目建设安全
建设单位须设立项目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制度及预案,并进行安全演练,定期巡查,有效维护安全秩序,保障项目建设安全。
石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