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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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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及涉农法律法规,拟订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农业农村、粮食流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农业、粮食流通行业综合行政执法。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实施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全县农业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评定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和运行情况,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拟订全县果业的发展规划,主管全县果业调运工作,参与果苗质量督查,主管全县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和协调果业服务体系建设。

(六)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八)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县农业生产资源市场体系建设,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监测、报告、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农业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全县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及时报告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审批或申报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县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负责农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牵头负责农业农药化肥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全县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负责全县粮食流通领域行政管理,拟订全县粮食储备、流通发展规划和总量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接上级委托对中央、省、市、县级事权粮食进行日常管理。拟订县级应急储备粮食规模,负责政策性粮食、应急保障粮食及军粮供应与管理。拟订全县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保证储粮安全。负责县级粮食储备、流通相关环节的监督检查。

(十四)统筹推进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全县农业农村、粮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以及农业、粮食科技人才培养工作。

(十五)监督指导全县农业、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业机械、渔政和农药使用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拖拉机(变型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平安渔业”“平安农机”活动组织实施。

(十六)牵头开展全县农业、粮食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县农业招商引资和开放型农业工作。承办相关农业、粮食涉外事务,负责农业利用外资工作,组织开展农业、粮食贸易促进和境内外农业、粮食交流合作,参与执行有关农业、粮食援外项目。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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