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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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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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城县水利局 |
石城县水利局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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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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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石城县水利局 |
石城县水利局 |
政府部门 |
水资源税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
地表水收费标准:城镇公共供水0.08元/m³;其他行业取水0.12元/m³;特种行业取水0.24元/m³;水力发电取水0.003/m³;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m³,循环式冷却取水0.0015元/m³;水源热泵0.05元/m³;冷却取用水0.12元/m³。 地下水收费标准:城镇公共供水0.16元/m³;其他行业取水0.24元/m³;特种行业取水0.48元/m³;疏干排水回收利用0.2元/m³,直接外排0.4元/m³;水源热泵0.1元/m³,冷却取用水0.24元/m³。 备注: 1.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的,按照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2倍征收。2.对超计划取水的(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对超过年度批准取水量20%以内(含2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超过20%-50%(含5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超过50%以上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3.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4.对开采矿产的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每开采原矿1吨折合排 2.5立方米计算,适用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标准征收。对其他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适用《江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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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水利厅,赣财规〔2024〕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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