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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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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水利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石城县水利局

石城县水利局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

石城县水利局

石城县水利局

政府部门

水资源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表水收费标准:城镇公共供水0.08元/m³;其他行业取水0.12元/m³;特种行业取水0.24元/m³;水力发电取水0.003/m³;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m³,循环式冷却取水0.0015元/m³;水源热泵0.05元/m³;冷却取用水0.12元/m³。

地下水收费标准:城镇公共供水0.16元/m³;其他行业取水0.24元/m³;特种行业取水0.48元/m³;疏干排水回收利用0.2元/m³,直接外排0.4元/m³;水源热泵0.1元/m³,冷却取用水0.24元/m³。

备注:

1.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的,按照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2倍征收。2.对超计划取水的(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对超过年度批准取水量20%以内(含2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超过20%-50%(含5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超过50%以上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3.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4.对开采矿产的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每开采原矿1吨折合排 2.5立方米计算,适用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标准征收。对其他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适用《江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征收。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水利厅,赣财规〔202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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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石城县水利局

石城县水利局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行政事业性收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和标准计征:(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于建设期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缴纳,每平方米0.8元;处于开采期的,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每季度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3元。(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

石城县水利局

石城县水利局

政府部门

水资源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表水收费标准:城镇公共供水0.08元/m³;其他行业取水0.12元/m³;特种行业取水0.24元/m³;水力发电取水0.003/m³;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m³,循环式冷却取水0.0015元/m³;水源热泵0.05元/m³;冷却取用水0.12元/m³。

地下水收费标准:城镇公共供水0.16元/m³;其他行业取水0.24元/m³;特种行业取水0.48元/m³;疏干排水回收利用0.2元/m³,直接外排0.4元/m³;水源热泵0.1元/m³,冷却取用水0.24元/m³。

备注:

1.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的,按照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2倍征收。2.对超计划取水的(水力发电、城市供水企业取水除外),实行累进收取水资源税,对超过年度批准取水量20%以内(含2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对超过20%-50%(含50%)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对超过50%以上取水的,其超过部分按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4倍征收。

3.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照对应行业(类别)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4.对开采矿产的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每开采原矿1吨折合排 2.5立方米计算,适用疏干排水(直接外排)0.4元/立方米标准征收。对其他纳税人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应工况最大取(排)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适用《江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对应行业(类别)标准征收。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水利厅,赣财规〔202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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