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建设“阳光工程、廉政工程、精品工程、效益工程、民生工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石城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市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执行。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同时按规定做好项目入库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等阶段。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按规定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建设管理制度。
根据各项目建设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将水利工程建设流程划分为若干工作环节,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环节负责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主动做好本职环节的审核把关工作。必要时可适当配合其他环节,但要避免干涉其他环节具体工作的开展,杜绝“一蒿到底”的情况。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承包本单位直接管辖的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业务和工程施工、监理业务或承揽、插手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业务。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等,按照国家政策、建设方针和有关资金投向进行编制,并按现行规定权限逐级报批。
第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按照现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按现行规定权限报批。
第八条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业主)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先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相关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完善后,由项目法人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需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九条 项目施工准备阶段
(一)立项审批
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后,确定具体实施内容和规模,由项目法人向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申报立项事宜。
(二)工程预算
立项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或分标段预算。
(三)财政评审
项目立项批复下达后,由项目法人报送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预算或分标段预算进行财政评审,并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及时出具正式评审报告文件。
(四)招标方式核准
项目招标方式由项目法人根据投资规模,报区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准,若上级主管部门在下达项目可研、初设或实施方案批复时,一并进行了立项及招标核准,则按上级批复文件执行。
(五)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具备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评手续或批复文件,方能开工建设,并按照批复方案和“三同时”制度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对不需具备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评手续或批复文件的项目要进行情况说明。
(六)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建设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方能开工建设,并按照批复方案和“三同时”制度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第十条 招标投标阶段
按照招标核准意见,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业主)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代理、监理、施工等各项招标投标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项目设计变更管理。
各项目管理单位要及时深入了解掌握当地群众的意愿、征迁条件和区域发展规划布局,确保水利项目设计既满足水利法规规范要求,又符合当地发展条件,必要时报请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前期工作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增量的,项目法人(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石城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石府办发〔2022〕26号)文件规定履行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 落实前期工作主体责任。
强化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等单位的前期工作主体责任,落实各个环节前期工作的质量责任。项目法人要对前期工作质量负总责,按照相关程序规定优选勘察设计单位,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强化项目科学论证,严格按照国家及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和规程规范开展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达到相应深度。勘察设计承担单位严格执行技术成果审查审核的把关程序,必须开展现场查勘、调研、测绘等外业工作,杜绝闭门造车。严格组织技术审查,要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查勘或通过视频全面了解工程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执行专家审查留存个人书面意见的规定,建立技术审查终身责任制,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对因前期工作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