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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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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城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石城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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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提升全县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筑业发展壮大和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字202317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一)县施工企业晋升为特级(综合)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增纳入统计资质内的建筑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同时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当年晋升资质成功的企业,不纳入当年资质动态核查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建筑企业承揽项目

(二)县建筑企业在县外承揽项目的,采取超额累计制,每年由县财政按其在外承接项目当年累计完成工程投资额进行补助。其中,市内工程投资额累计在3000万元(含)以内的,按年度投资额3.5‰的标准予以补助;3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按年度投资额3.8‰的标准予以补助;10000万元的,按年度投资额4‰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外工程按市内工程补助金额的40%执行。〔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

(三)社会投资方将县域内一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工业项目直接选择县非关联建筑企业进行施工总承包的,以项目为单位,采取超额累计制,每年由县财政按该建筑企业所承揽项目当年完成工程投资额对社会投资方进行补助。其中,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按年度投资额3.5‰的标准予以补助;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按年度投资额3.8‰的标准予以补助;10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投资额4‰的标准予以补助。房地产开发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工业项目中的房屋建筑或市政领域工程合同金额和结算金额应分别达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财政局〕

(四)县外建筑企业依法依规将其在县承接总承包项目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县建筑企业,且分包的专业工程合同金额和结算金额均达500万元以上的,采取超额累计制,每年由县财政按县建筑企业所承揽分包项当年累计完成工程投资额进行补助。其中,县外市内建筑企业发包工程投资额累计达500万元—3000万元(含)的,按年度投资额3.5‰的标准予以补助;3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按年度投资额3.8‰的标准予以补助;10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投资额4‰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外建筑企业发包工程,按县外市内建筑企业发包补助金额的40%执行。〔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鼓励招标人邀请县建筑企业参与投标;鼓励招标人邀请市外建筑企业与县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

三、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

(六)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产业示范基地,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本地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行政审批局〕

四、优化建筑企业发展环境

(七)县建筑企业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院士等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人才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

(八)县建筑企业培训本企业技术工人、管理人员并取得住建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的,每培训1名建筑高级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现场管理人员,由县财政分别按200元、300元、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鼓励采用网络教育、技能提升培训、学徒制等方式培养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九)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前,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发改等部门提前介入项目预验收,实施验前指导,切实提高验收一次性通过率,加快项目工程结算。〔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

(十)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保单)后,在县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两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减半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保单);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保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

(十一)县建筑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凭开户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银保监组、县人民银行〕

(十二)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对县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银保监组、县人民银行〕

五、附则

(十三)本措施自20245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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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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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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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主动公开)

石城县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提升全县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建筑业发展壮大和转型升级,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字202317号)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一)县施工企业晋升为特级(综合)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增纳入统计资质内的建筑业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同时实行差异化监管,对当年晋升资质成功的企业,不纳入当年资质动态核查范围。〔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建筑企业承揽项目

(二)县建筑企业在县外承揽项目的,采取超额累计制,每年由县财政按其在外承接项目当年累计完成工程投资额进行补助。其中,市内工程投资额累计在3000万元(含)以内的,按年度投资额3.5‰的标准予以补助;3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按年度投资额3.8‰的标准予以补助;10000万元的,按年度投资额4‰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外工程按市内工程补助金额的40%执行。〔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

(三)社会投资方将县域内一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工业项目直接选择县非关联建筑企业进行施工总承包的,以项目为单位,采取超额累计制,每年由县财政按该建筑企业所承揽项目当年完成工程投资额对社会投资方进行补助。其中,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按年度投资额3.5‰的标准予以补助;5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按年度投资额3.8‰的标准予以补助;10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投资额4‰的标准予以补助。房地产开发项目、旅游开发项目、工业项目中的房屋建筑或市政领域工程合同金额和结算金额应分别达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财政局〕

(四)县外建筑企业依法依规将其在县承接总承包项目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县建筑企业,且分包的专业工程合同金额和结算金额均达500万元以上的,采取超额累计制,每年由县财政按县建筑企业所承揽分包项当年累计完成工程投资额进行补助。其中,县外市内建筑企业发包工程投资额累计达500万元—3000万元(含)的,按年度投资额3.5‰的标准予以补助;3000万元—10000万元(含)的,按年度投资额3.8‰的标准予以补助;10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投资额4‰的标准予以补助。市外建筑企业发包工程,按县外市内建筑企业发包补助金额的40%执行。〔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

(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鼓励招标人邀请县建筑企业参与投标;鼓励招标人邀请市外建筑企业与县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

三、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

(六)鼓励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产业示范基地,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基地的本地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行政审批局〕

四、优化建筑企业发展环境

(七)县建筑企业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博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院士等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人才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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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单位申请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前,县自然资源、住建、城管、发改等部门提前介入项目预验收,实施验前指导,切实提高验收一次性通过率,加快项目工程结算。〔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县发改委、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

(十)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保单)后,在县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两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减半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保单);连续三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保函、保单)。〔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

(十一)县建筑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的项目,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凭开户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银保监组、县人民银行〕

(十二)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对县建筑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贷款。〔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银保监组、县人民银行〕

五、附则

(十三)本措施自20245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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