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要求,结合我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深化我省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一)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拟出让的矿业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有关要求。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
1.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项目不包括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
2.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50米以内(含350米)的夹缝区域(以下简称“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三、深入推进“净矿”出让
(三)支持探索创新“净矿”出让方式、模式。开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的“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新建建筑用石料开采规模不低于50万吨/年(大型规模),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四)“净矿”出让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
2.拟出让范围与已设矿业权无重叠、无争议;
3.拟出让范围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以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
4.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对拟出让范围无异议;
5.具备用地、用林保障等采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优化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
(六)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个矿种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锰、铬、钒、钛、铜、铝、镍、金、铌、钽、铍、锆、锗、镓、铟、铪、铼;磷、硼、萤石等其他战略性矿产、其他金属矿产以及地热、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即第三类矿产)采矿权的出让登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产以外其他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七)按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管理。同一矿区范围内涉及多个矿种的(第三类矿产除外),应当按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应明确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确定矿区主矿种。变更开采主矿种或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变化后主矿种权限管理。申请变更或增列主矿种的地质工作程度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八)取消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事项。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协议出让、探矿权转采矿权、扩大(合并)矿区范围等,不再审批划定矿区范围事项。扩大矿区范围属整合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夹缝区域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矿业权人提交的申请,依法依规下达矿区范围。
(九)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梳理、公布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矿业权评估机构名单,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应在“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取评估机构。其中,国家、省级出让登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其他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照出让登记权限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十)本意见实施前已批准的公开出让项目、已划定矿区范围或已设探矿权采矿权,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出让登记权限,由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后续矿业权出让、新立、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等相关手续。
五、精简矿业权申请资料
(十一)简化要件资料。取消采矿权申请资料中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水土保持方案及水保部门批准文件,不作为矿业权登记前置要件。但申请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高效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要求建设、生产。
(十二)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办理非油气采矿权登记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意见应按“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采矿权登记责任表内容要求(详见附件)”要求填写采矿权登记责任表,不得缺项、漏项,严禁弄虚作假、故意隐瞒。
六、完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
(十三)细化储量评审备案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采矿权变更(扩大)范围包含同一矿业权人所属的探矿权与相邻采矿权合并转采矿权或多个相邻采矿权合并,采矿权上部或者深部转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夹缝区域等情形,应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地质报告。
根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要求,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尚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审查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估算2006年9月30至2023年4月30日已动用资源储量。
(十四)明确评审备案权限。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含深部或者上部)、已明确(扩大)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出让登记权限负责。
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矿业权的,项目所在地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矿业权人及时办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加强对压覆矿业权的监督管理。
七、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十五)明确勘查权限。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的基础性、公益性和战略性定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和拉动社会资金投入矿产勘查开发。中央或地方财政全额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市、县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仅限于开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及本级出让登记权限内矿种的勘查工作。
(十六)明确勘查成果管理。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应当由项目主管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他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由矿业权人委托相关机构审查。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应依法汇交地质资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3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规范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协议出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发〔2022〕1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采矿权登记责任表内容要求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10月8日
附件
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采矿权登记责任表内容要求
一、采矿权新立登记责任表内容
1.申请新立登记矿区面积,开采标高,坐标。〔已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申请采矿权登记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2.申请范围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3.该采矿权新立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4.申请范围内未受理其他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5.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6.已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情况,已缴清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
7.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设立了基金账户,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采矿权新立登记要件齐全,内容完整,同意上报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
二、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责任表内容
1.该采矿权矿区面积、开采标高。申请扩大后矿区面积,开采标高,坐标。〔已办理过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
2.申请范围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3.该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4.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5.已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情况、已缴清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
6.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设立了基金账户,足额计提了基金,年度修复计划落实到位,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要件齐全,内容完整,同意上报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
三、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责任表内容
1.该采矿权矿区面积、开采标高。申请缩小后矿区面积,开采标高,坐标。
2.申请范围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3.该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4.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5.已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情况、已缴清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
6.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设立了基金账户,足额计提了基金,年度修复计划落实到位,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要件齐全,内容完整,同意上报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
四、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登记责任表内容
1.该采矿权申请将开采主矿种由 变更为 ,拟变更矿种的资源储量报告已经评审备案;申请开采方式由 变更为 。
2.申请范围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3.该采矿权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4.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5.已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情况、已缴清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
6.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设立了基金账户,足额计提了基金,年度修复计划落实到位,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登记要件齐全,内容完整,同意上报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
五、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责任表内容
1.申请将采矿权人、矿山名称变更前后的名称。矿山名称变更为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已经工商部门批准/执行法院拍卖或裁定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
2.申请范围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3.该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4.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5.已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情况,已缴清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
6.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设立了基金账户,足额计提了基金,年度修复计划落实到位,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要件齐全,内容完整,同意上报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
六、采矿权变更(转让)登记责任表内容
1.采矿权人公司(单位)申请将该采矿权转让给(单位)。同时,受让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由 变更为 ,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属国有矿山企业的〕该采矿权转让申请已经转让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企业)同意。
2.该采矿权已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转让人已持有该采矿权满5年/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本次申请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符合开采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采矿权受让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3.申请范围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4.已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情况、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已缴清。
5.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6.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设立了基金账户,足额计提了基金,年度修复计划落实到位,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要件齐全,内容完整,同意上报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
七、采矿权延续登记责任表内容
1.申请范围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II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2.已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情况、已缴清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
3.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4.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设立了基金账户,足额计提了基金,年度修复计划落实到位,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采矿权延续登记要件齐全,内容完整,同意上报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八、采矿权注销登记责任表内容
1.〔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 公司(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我局提出“ ”采矿权(证号: )注销登记申请。
〔属于政府部门公告注销的〕根据(文件及文号) 要求,(政府部门名称)于 年 月 日对关闭“矿山名称(证号:)”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我局对该采矿权注销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
2.已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该矿以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情况、滞纳金及资金占用费已缴清。
3.〔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该采矿权在生产期间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缴纳了各项费用,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开采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矿山闭坑,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属于公告注销的〕矿山关闭后的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义务已落实责任主体。
4.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若有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不存在矿业权权属争议。
采矿权注销登记要件齐全,内容完整,同意上报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来源: 矿业权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