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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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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做好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实现“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以下简称“三调”)的真实性基础上反映规划管理的合理性,现就规范和统一规划现状基数通知如下:

  一、规划现状基数矢量图斑和矢量成果专项用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经审核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不得更改“三调”成果数据。不得通过基数转换擅自将违法用地、用海合法化。

  二、尊重建设用地合法权益,在符合相关政策要求和规划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对已审批未建设的用地、用海等五种情形分类进行转换,具体详见附件1。

  三、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对“三调”数据进行归并、细化,制定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表,具体详见附件2。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现状基数的成果认定,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现状基数的归并、细化、转换及其举证工作。部将加大抽查与监督力度,对规划现状基数转换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肃查处、督促整改。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5月24日

附件1

规划现状基数分类转换规则

类别

具体情形

处理规则

“三”地类情况

一、已审批未建设用地

①已完成农转用审批手续(增减挂钩建新用地手续),但尚未供地的

按照农转用审批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

“三”为建设用地

②已办理供地手续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

③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的范围和用途认定为建设用地

未审批已建设的用地

“二”以来新增的未审批已建设的用地(“二”为非建设用地)

2020年1月1日以来已补办用地手续的,按照“三”地类认定,其余按照“二”地类认定

“三”为建设用地

、已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原建设用地

低效用地再开发、原拆原建、矿山关闭后再利用等原因已先行拆除的

“二”或年度变更调查结果为建设用地且合法的(取得合法审批手续或1999年以前调查为建设用地的),按照拆除前地类认定

“三”为非建设用地

四、已审批未建设的

已取得批文或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允许继续填海的

按照用批文或登记的范围和用途认定(用途为建设用地的认定为建设用地,用途为农用地的认定为农用地)

位于0米线之上,“三”为非建设用地

五、未确权

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中未确权已填海已建设的

按照围填海现状调查图斑范围和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的省级人民政府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认定(处置意见为拆除的,按填海前分类认定;处置意见为保留的,按照“三”地类认定)

位于0米线之上,“三”为建设用地


附件2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

国土空间功能结构调整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代码

名称

备注

耕地

01

耕地

园地

02

园地

林地

03

林地

草地

04

草地

湿地

05

湿地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0601

乡村道路用地

村庄范围外的村道用地

0602

种植设施建设用地

0603

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0604

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城镇用地

07

居住用地

城中村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9

商业服务业用地

1001

工业用地

11

仓储用地

1207

城镇道路用地

1208

交通场站用地

120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1301-1310,1313

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供水用地等11个二级类,不包括干渠和水工设施用地

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16

留白用地

2301

空闲地

城市、建制镇范围(201.202)内其他用地

村庄用地

07

居住用地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9

商业服务业用地

1001

工业用地

11

仓储用地

0601

乡村道路用地

村庄范围内的村庄内部道路用地

1208

交通场站用地

1209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1301-1310,1313

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供水用地等11个二级类,不包括干渠和水工设施用地

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16

留白用地

2301

空闲地

村庄范围(203)内其他用地

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1201

铁路用地

1202

公路用地

1203

机场用地

1204

港口码头用地

1205

管道运输用地

1206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1311

干渠

1312

水工设施用地

其他建设用地

15

特殊用地

1002

采矿用地

1003

盐田

渔业用海

18

渔业用海

工矿通信用

19

工矿通信用

交通运输用海

20

交通运输用海

游憩用

21

游憩用

特殊用海

22

特殊用海

陆地水域

1701

河流水面

1702

湖泊水面

1703

水库水面

1704

坑塘水面

1705

沟渠

1706

冰川及常年积雪

其他土地

2302

田坎

2303

田间道

2304

盐碱地

2305

沙地

2306

裸土地

2307

裸岩石砾地

其他海域

24

其他海域

                                    备注: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区域基础设施用地+其他建设用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和统一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现状基数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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