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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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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人社监罚字〔20241

江西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拒不执行人社监令字2024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2月以来,本机关接到陈高孙等493名农民工反映你公司总承包石城县未来科技教育文化城建设项目拖欠20233月份至20241月份期间工资约11922205.5元。于202448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人社监令字202418号),限你公司于2024413日前改正。截止2024422日,你公司只履行支付了田仁汉等43人工资283164.25元,还剩余陈高孙等45020233月份至20241月份期间工资11893889.25元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422日分别下达了(石人社监听告字20246号)《听证告知书》(石人社监罚告字202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24428日,你公司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五十条,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办〔20161号、赣府办发〔201663号和赣市府办发〔201648号文件相关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下列处罚:对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作出的(石人社监令字2024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上述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交,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方式为:本决定书送达后,本机关将本次的缴款码(90日内有效)发送至你公司 李奕江 个人手机号( 13766357575),请你公司凭缴款码到本地各银行网点缴交,或通过支付宝在线缴交(支付宝—赣服通—全省通办—支付缴费—缴款码付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并依法将相关信息列为行政执法公示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对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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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拒不执行人社监令字2024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认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2月以来,本机关接到陈高孙等493名农民工反映你公司总承包石城县未来科技教育文化城建设项目拖欠20233月份至20241月份期间工资约11922205.5元。于202448日,本机关向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人社监令字202418号),限你公司于2024413日前改正。截止2024422日,你公司只履行支付了田仁汉等43人工资283164.25元,还剩余陈高孙等45020233月份至20241月份期间工资11893889.25元未履行支付义务的行为。本机关于2024422日分别下达了(石人社监听告字20246号)《听证告知书》(石人社监罚告字2024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2024428日,你公司仍未履行支付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五十条,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国办〔20161号、赣府办发〔201663号和赣市府办发〔201648号文件相关规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江西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根据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下列处罚:对你公司拒不执行我局作出的(石人社监令字20241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上述罚款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交,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方式为:本决定书送达后,本机关将本次的缴款码(90日内有效)发送至你公司 李奕江 个人手机号( 13766357575),请你公司凭缴款码到本地各银行网点缴交,或通过支付宝在线缴交(支付宝—赣服通—全省通办—支付缴费—缴款码付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并依法将相关信息列为行政执法公示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对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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