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3〕17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加强中央单位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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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属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