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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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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政策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着力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难题,根据《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赣民规字〔2023〕11号)要求,石城县将对入住养老机构集中照护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给予救助,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石城县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
二、救助额度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并确保救助对象在享受差额补助金后的各项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之和不低于我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之和的95%。
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享受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政策,两者不可同时享受。
三、工作流程
1.对象摸底。各乡镇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低保对象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进行全面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并指导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
2.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以及已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填写《石城县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见附件1),经乡(镇)、村(社区)审批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3.入住养老机构。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且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可根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目录,就近就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前,老年人应进行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检查,提供《石城县养老机构入住人员健康体检报告》。
4.申请救助。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申请资料,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
5.救助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
6.停止或调整救助。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定期核查评估机制,由社会福利股汇同社会救助股每月核实救助对象情况,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身体变化等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需要进行救助资金调整的,自下月起调整;对已死亡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于下月起停发救助资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如需继续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其本人或家庭全额负担。集中照护期间,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收住的天数进行救助。     
四、申请救助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见附件2);
3.申请人的《健康体检报告》(见附件3)
3.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协议;
4.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缴费凭证;
5.《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见附件4)。
所有资料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民政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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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石城县户籍,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
二、救助额度
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并确保救助对象在享受差额补助金后的各项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之和不低于我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之和的95%。
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符合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条件的,可自愿选择享受困难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政策或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政策,两者不可同时享受。
三、工作流程
1.对象摸底。各乡镇要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对低保对象中完全失能老年人进行全面摸底,了解老年人及家庭基本情况、能力状况、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等,并指导基本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
2.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以及已入住养老机构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失能老年人,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填写《石城县老年人能力评估申请表》(见附件1),经乡(镇)、村(社区)审批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
3.入住养老机构。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的,且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老年人可根据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定点机构目录,就近就便选择养老机构。入住养老机构前,老年人应进行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检查,提供《石城县养老机构入住人员健康体检报告》。
4.申请救助。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申请资料,向县民政局申请救助。
5.救助审批。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
6.停止或调整救助。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定期核查评估机制,由社会福利股汇同社会救助股每月核实救助对象情况,及时确认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身体变化等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需要进行救助资金调整的,自下月起调整;对已死亡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于下月起停发救助资金。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如需继续入住养老机构,所需费用由其本人或家庭全额负担。集中照护期间,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收住的天数进行救助。     
四、申请救助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见附件2);
3.申请人的《健康体检报告》(见附件3)
3.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服务协议;
4.申请人入住养老机构的缴费凭证;
5.《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表》(见附件4)。
所有资料一式三份,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养老机构、县民政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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