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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3年石城县城区部分道路、桥梁、公园命名更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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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3年石城县城区部分道路、桥梁、公园命名更名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县政府下发的《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城县城区部分道路桥梁公园命名更名的批复》(石府函〔2023〕132号)精神,现将有关地名命名更名事项予以公告。
一、地名命名更名内容见附件。
二、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
(四)城镇街(路、巷)标志,住宅小区标志,建筑物标志,楼、门号码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
(五)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
(六)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
三、标准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并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时,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
四、地名批准发布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地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琴江镇、城市社区管委会需将文件转发到有关村(居),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居民对地名的意识和规范使用。
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涉及此次命名、更名道路的地名标牌、楼门牌安装,交通指示牌设置和标准地名图出版等相关工作,确保准确无误。
附件:2023年石城县城区部分道路、桥梁、公园命名更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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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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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县政府下发的《石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石城县城区部分道路桥梁公园命名更名的批复》(石府函〔2023〕132号)精神,现将有关地名命名更名事项予以公告。
一、地名命名更名内容见附件。
二、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一)涉外协定、文件;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
(三)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
(四)城镇街(路、巷)标志,住宅小区标志,建筑物标志,楼、门号码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
(五)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
(六)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
三、标准地名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并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时,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的规定。
四、地名批准发布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地名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琴江镇、城市社区管委会需将文件转发到有关村(居),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居民对地名的意识和规范使用。
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涉及此次命名、更名道路的地名标牌、楼门牌安装,交通指示牌设置和标准地名图出版等相关工作,确保准确无误。
附件:2023年石城县城区部分道路、桥梁、公园命名更名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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