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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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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民20249

石民字〔2024〕9号

关于开展全县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和

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属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现就我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2023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在2023年5月31日(含)前在民政局或行政审批局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均须参加年检;在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要求进行年报

二、年检时间

2024226531日。

三、年检方式

社会组织自2024年2月26日起登录“江西省民政厅”(http://mzt.jiangxi.gov.cn/),在首页“网上办事大厅”栏目点击“江西社会组织”,输入用户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密码(初始默认密码:yonyou@1988)登录,选择菜单栏中“年检年报”业务,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6月1日零时关闭网上填报通道。

、年检程序

(一)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

在线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章程扫描上传系统;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提交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章程扫描上传系统。

(二)参加年报的慈善组织

在线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填写并打印,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慈善组织公章,随后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初审,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盖章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章程扫描上传系统。

民政局将对参加年检年报的社会组织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相应的年检年报结论。社会组织应及时通过系统查看年检年报反馈,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年检年报材料。社会组织通过系统收到年检结论及慈善组织完成年报上报后,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加盖年检(年报)印鉴,逾期未加盖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年检年报结束后,我局将发布通报并进行公告。

年检结论及相关要求

民政局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组织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的情形,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和财务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三同步”有关要求的通知》(赣组字〔2021〕119号)要求加强党建工作详见附件1,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组织有相关情形的(详见附件23),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组织有关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情况出具初审意见,重点检查的事项应包括: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是否同步谋划;2.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3.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是否共同搭建活动载体,教育党员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4.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5.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党务工作者是否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

(四)社会组织年检涉及整改、改进事项的,应当同时领取整改通知书。社会组织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依规将其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党建工作主管单位应提醒督促所属社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并结合实际情况给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2023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社会团体,无需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附件:1.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检清单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附件1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年检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年检准备资料

1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是否同步谋划。

1.社会组织2022年党建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计划;

2.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3.党组织会议记录;

4.社会组织章程;

5.有关票据、图片资料等。

2

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决策,以及党组织班子成员与社会组织理事会(监事会) 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

社会组织和党组织是否共同搭建活动载体,教育党员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和保障社会组织依法从业、诚信从业,促进行业自律。

4

社会组织党组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 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组织生活开展情况。

5

社会组织党组织工作经费是否保障和合理使用,活动场所管理使用是否规范,党务工作者是否按规定参加相关培训。

附件2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或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换届的;

5.主要负责人违反规定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续的;

7.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

9.未按规定制定、修改会费标准的;

10.违反社会组织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报送年检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及时补正的;

16.不按规定接受或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7.2023年度发生违法违规事项被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行

政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

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

为的。


附件3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相关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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