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5年度县公安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附表共七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石城县政府信息公开”(http://xxgk.shicheng.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县公安局办公室联系(地址:石城县琴江镇学前路9号;邮编:342700;电话:5713631 ;传真:5712505;电子邮箱:sc_gajbgs@ganzhou.gov.cn)。
一、概述
2015年,石城县公安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方式,切实增强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效,提升了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一)加强了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一是组织推动有力。局党委始终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全面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借助新闻发布会、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安工作情况,发布便民利民举措,让老百姓了解公安机关,方便群众办事。
二是狠抓工作落实。认真学习领会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梳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印发《2015年石城县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警种,对涉及多部门、警种的工作任务,指定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分工,提出具体要求和完成时限,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二)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一是加强门户网站建设。2015年,县公安局门户网站上线运行,发布各类信息219条,为群众浏览、查阅信息提供了方便,切实发挥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
二是搭建新媒体平台。2015年,县公安局相继开通了石城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微信平台,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延伸新媒体平台,拓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三是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3场,发布了户政、出入境便民服务措施、“反盗窃”行动成果等公安工作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注。
四是依托传统方式公开。继续依托传统公开方式,在局机关一楼大厅设置了电子显示屏,在户政、出入境及各派出所等窗口单位设置了政务公开栏,及时公开便民服务指南及办理证照收费标准、服务时限等,方便了群众办事和监督。
(三)增进了警民间互动交流
一是积极参加在线访谈。2015年,我局积极参加了江西省廉政办、江西省政府纠风办、江西省广播电视台、石城县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党风政风热线》访谈节目,就群众关心的党风政风建设、民生等方面问题接受主持人的访问。通过与网友和听众的互动交流,加强了石城公安与群众沟通了解,成为倾听民意、联系群众的新平台。
二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5年,我局各部门组织召开评议会11次,通过邀请代表委员、特邀监督员和各界群众来评议公安工作,对评议中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责成有关部门落实整改,确保了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5年,我局认真落实《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在县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共公开7类信息384条,其中,概况类信息3条、法律法规类文件21件、工作动态类336条、人事信息13条、财经信息9条、行政执法类信息1条、年度报告1篇。按期发布《石城县公安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另通过“石城县公安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工作动态114篇;更新梳理办事指南、执法公开、治安防范等各类服务信息105条。参加新闻发布会3次,参加在线访谈1次。
1.法规文件方面:公开更新了国家公安部、江西省公安厅及其有关政府机关发布产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等。
2.工作动态方面:2015年,我局主动及时公开了相关工作安排部署、进度和工作成效及开展的各类专项斗争情况和战果,如石城县公安局召开2015年度武装巡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石城县公安局全力做好春节期间全县社会治安平稳、石城县公安局前移“五个窗口”服务企业发展、石城县公安局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反盗窃专项行动、石城县公安局集中销毁一批赌博游戏机等。
3.财经、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方面:按照有关政策要求,按时、全面公开经费预决算情况。主动公开了石城县公安局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统计表、2014年单位经费支出决算总表和2015年单位经费支出预算总表。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015年,无单位和个人对本局提交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的情况
2015年,未收取任何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5年,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未被提起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2015年,我局在推进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还有诸多不足。
一是信息公开意识有待增强。存在重保密、轻公开的思想,具体表现在对是否公开界定不准,公开不及时等;
二是队伍建设有待加强。面对当前信息公开的新形势、新要求,信息公开能力略显不够;
三是网上办事有待完善。虽已将办事指南、法律依据、表格下载等内容进行公开,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受工作要求限制,暂时仍无法完全实现网上办事。
2016年,我局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权为目标,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石城县公安局
2016年2月22日
附件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5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石城县公安局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数量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489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384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0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19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5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3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数量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5.不属于非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3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3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2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6 |
联系电话:07975713631 填报日期:201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