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规定,经中共石城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近期,中共石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石城县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对琴江镇、赣江源镇、横江镇、大由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的规定,经中共石城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近期,中共石城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石城县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对琴江镇、赣江源镇、横江镇、大由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