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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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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案件来源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处罚个人/单位 案由 处理情况 法律依据
2023-057 联合执法 2023.12.16 2024.01.05 赣B8DX17 严志强 非法营运《客运》 罚款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0年版)》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及后果:二次违法,即一年内同一车辆存在 1 次同类违法记录(下同),违法金额较少,使用 9 座以下客车从事该违法为,违法情节较轻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如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主动退还乘客运费、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行为等。 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减轻处罚至 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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