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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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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全国率先出台《江西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采取由企业对照条件进行免税申报的方式,支持省内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储备任务的企业更快享受税收优惠“红利”。


据了解,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对部分商品储备企业主要采取名单制管理的方式,但无法根据企业承储业务变化而实时调整。江西省《办法》出台,将有利于储备企业更快享受到政策红利,增强其发展内生动力,为全省商品储备业务发展贡献力量。


税收优惠“红利”包括哪些?优惠力度有多大?哪些储备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01

税收优惠“红利”


《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事项。

一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据测算,执行上述政策,预计每年将为相关储备企业减税约4800万元

02

享受税收优惠条件

江西省境内,受省、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可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屋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03

部门职责

(一)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下简称“储备企业”)由各级商务、粮食等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省商品储备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确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对骗取免税优惠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跟踪分析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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