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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边境通行证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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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边境通行证

二、实施机关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四、许可条件

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前往边境管理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领《边境通行证》:

  (一)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

  (二)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

  (三)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

  (四)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五)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五、许可程序

户籍地派出所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单位及派出所审核意见——县公安局户政科复核办理(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当场制证)

六、应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领取《边境通行证》的人员应当填写《边境通行证申请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提出审核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

(四)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七、许可期限

符合条件,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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