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综合受理”窗口标准规范》(赣自然资字〔2022〕17号)要求,制定不动产登记办税同办收件资料,税费登记费收缴统一办事标准。
一、受理材料(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一)买卖:
1.赣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存量房买卖合同;
3.所交易房屋上次购入时取得的购房发票、契税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家庭为单位审核确定家庭住房套数)。(非住宅只需提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
5.不动产权属证书;
6.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抵押期间不动产转移的需提交);
7.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交)。
(二)赠与
1.赣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赠与合同(受遗赠的,需提交遗嘱及死亡证明);
3.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
5.不动产权属证书;
6.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抵押期间不动产转移的需提交);
7.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交)。
(三)互换
1.赣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互换合同;
3.所互换房屋上次购入时取得的购房发票、契税票;
4.互换双方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家庭为单位审核确定家庭住房套数)。(非住宅只需提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
5.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法拍房屋
1.赣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生效法律文书;
3.所拍房屋上次购入时取得的购房发票、契税票;
4.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以家庭为单位审核确定家庭住房套数)。(非住宅只需提供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办理程序
受理—缴纳税费—审核、登簿—领证
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60分钟内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 种类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80元/套,非住宅类550元/件;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夫妻间赠与、增加配偶为共有人不收登记费,仅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登记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涉及纳税及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税费的按规定执行。
(二)税费
个人存量房(增量房)交易税费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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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出售方) |
承受方(购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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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房屋类型 |
计税依据 |
税率 |
税种 |
房屋类型 |
计税依据 |
税率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
住房 |
未满2年,按计税价格 |
5.30% |
契税 |
90平方米及以下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住房 |
计税价格 |
1.0% |
满2年,按计税价格 |
暂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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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 |
按计税价格减去购入原价 |
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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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
住房 |
满5年,且该住房属家庭唯一住房 |
暂免征 |
90平方米及以上家庭唯一住房 |
计税价格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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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5年或满5年不唯一,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实际成交价格减去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 |
20.00% |
90平方米以上家庭第二套住房 |
计税价格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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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5年或满5年不唯一,普通标准住房(144平方米以下)按转让收入 |
1.00% |
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
计税价格 |
3.00% |
|||
未满5年或满5年不唯一,普通标准住房(144平方米以上)按转让收入 |
2.00% |
自房地产开发商中购入新建非住房 |
计税价格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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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 |
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实际成交价格减去房屋原值、相关税费、合理费用 |
20.00% |
其他非住房 |
计税价格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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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 |
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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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免征 |
印花税 |
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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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免征 |
非住房-店面、写字楼及车库(位) |
计税价格 |
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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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
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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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免征 |
非住房 |
计税价格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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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 |
计税价格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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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行货币拆迁补偿的,在补偿完成后购买房屋的,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在国家相关政策范围内可享受契税减免。
结果送达:
1. 现场送达 2.邮政特快专递
办理部门
石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公地址
石城县市民服务中心一楼
咨询电话 0797-5712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