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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江源镇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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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镇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镇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三条  镇党政办负责受理我镇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镇政务公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提出投诉举报。

(一)认为镇政府部门、村委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和职责的。

(二)认为镇政府部门、村委会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镇政府部门、村委会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政府部门或单位予以更正而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认为镇政府部门、村委会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要求该部门或单位予以更正而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五)认为镇政府部门、村委会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而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镇政府部门、村委会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认为镇政府部门、村委会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镇党政办应加强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妥善保管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资料。

  镇党政办应做好实名投诉举报以下信息的记录和保密工作。

(一)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姓名(单位名称)。

(三)投诉举报事项和有关请求。

(四)反馈方式。

(五)举报人反映的其他与政务公开有关的事项。

  镇党政办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办。在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审查、转办完毕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作出程序性答复。

镇党政办收到政务公开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情节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情节复杂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转办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需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由镇党政办指定的牵头办理部门在收到交办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镇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重大投诉举报事项,由镇党政办组织相关部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经镇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政务公开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回复。

(一)没有明确被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投诉举报事项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十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投诉举报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举报人,并抄送该举报受理部门。

第十  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受理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具体受理部门申请复查。受理部门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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