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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江源镇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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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17号)精神,结合镇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注重实效”和“谁公开、谁调整、谁负责”原则。

  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动态管理包括事项增加、变更、取消等情形。各部门应当将其主动公开和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镇党政办牵头做好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在制度层面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五条  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需增加、取消或变更的,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报镇党政办备案。

第六条  镇党政办全镇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

第七条  部门具体负责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制度建设,对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需增加、取消或变更的,应及时向镇党政办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结果。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应当申请增加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应当申请变更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取消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政务公开责任部门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政务公开责任部门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镇党政办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追究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镇党政办和政务公开责任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设立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十三条  镇党政办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各政务公开责任部门违反有关规定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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