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切实做好政务公开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向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准确、高效的政务信息,结合镇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意见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二)政务公开意见收集箱。
(三)来人、来信、来函。
(四)政府网站。
(五)“赣江源发布”微信公众号。
(六)其他收集渠道。
第三条 镇党政办应做好政务公开意见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收集时间、收集渠道、意见内容、回复时间、回复内容等信息。
第四条 应坚持“统一受理、分级办理、统一反馈”原则,认真研究处理政务公开意见,意见建议人留有联系方式或者回复渠道的,应及时向意见建议人回复意见采纳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和“赣江源发布”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出政务公开意见的,根据所提意见涉及部门(村)、职责等情况,镇党政办将办件交相关部门(村)提出回复意见后,由镇党政办统一录入回复。
第五条 镇党政办原则上每季度汇总全镇政务公开意见收集登记表,认真研究广大群众提出的意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