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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江源镇政务公开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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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切实做好政务公开意见收集反馈工作,向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准确、高效的政务信息,结合镇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意见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政务公开咨询电话。

(二)政务公开意见收集箱。

(三)来人、来信、来函。

(四)政府网站。

(五)赣江源发布”微信公众号。

(六)其他收集渠道。

  镇党政办应做好政务公开意见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收集时间、收集渠道、意见内容、回复时间、回复内容等信息。

第四条  应坚持统一受理、分级办理、统一反馈”原则,认真研究处理政务公开意见,意见建议人留有联系方式或者回复渠道的,应及时向意见建议人回复意见采纳情况。通过政府网站和“赣江源发布”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提出政务公开意见的,根据所提意见涉及部门(村)、职责等情况,镇党政办将办件交相关部门提出回复意见后,由镇党政办统一录入回复。

第五条  镇党政办原则上每季度汇总全镇政务公开意见收集登记表,认真研究广大群众提出的意见,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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