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务新媒体在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结合镇情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规范政务新媒体开设、注销程序。各部门(村)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注销须向镇党政办、镇网信办报备。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应按程序及时注销或变更账号信息,并向社会公示。主办单位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改账号主体;若以机构名称为新媒体平台命名的,应随同机构名称变更同步更名,并书面向镇党政办报备。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运维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
第四条 明确功能定位。注册和开通政务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简洁、直观、规范,头像应鲜明、端庄、文明。结合各自职能定位,以实用、实际、实效为原则,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多便利。
第五条 落实管理制度。各部门(村)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新媒体管理、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各项规定;政务新媒体功能建设、运维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内容长期不更新(即“僵尸号”)、信息发布不准确、互动回应不及时、运维管理不规范、发布内容与官方认证身份不符等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对内容相似的账号要清理整合,对停用的账号要及时注销,并将相关变更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谁开办、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切实履行政务新媒体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明确责任主体,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确保责任到人。
第七条 规范内容发布。政务新媒体要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保证发布频次,每周至少更新发布1条;提高原创内容比例,增强互动交流功能。新媒体账号转载发布的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委、政府网站等权威媒体及有关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镇网信办要对政务新媒体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管理,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审看发布、处理反馈工作,畅通互动渠道。
第八条 规范工作流程。建立健全明确规范的政务新媒体运维工作程序,指定在编人员专人专岗负责政务信息发布工作。建立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对发布信息严格把关,每条信息均需主管领导审查后方可发布。委托其他单位运营的,开设单位要加强管理和检查指导,严禁发布不当言论。
第九条 健全安全机制。建立政务新媒体安全运营机制,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政务新媒体信息审核、发布要配置专用设备,专机专用、专人专用,严禁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严禁接入不明网络;对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要严格管理,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加强对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提高密码强度,防止账号被攻击、窃取,发布的信息被篡改。
第十条 强化组织保障。对政务新媒体运维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并建立基础保障制度。由镇党建办宣传口负责政务新媒体管理,选派政治立场坚定、熟悉网络传播规律和业务工作、具有较好文字表达能力的人员负责运维。对于运维有困难的,可委托新闻媒体机构代理,确保信息发布安全、舆论导向正确。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强化运用政务新媒体的履职能力,将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纳入业务培训重要内容,对政务新媒体从业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运维管理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升政治素养,熟练掌握业务知识。建立政务新媒体运维值班值守制度,强化日常监看,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准确权威;建立落实内容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跟踪监测涉及政务新媒体的网络舆情,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程序及时报告、会商研判、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