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期限 | 公开渠道 |
| 1 | 机构概况 | 机构设置与职能 | / | 机关名称、职能配置、组成部门(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下属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确保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
| 2 | 领导信息 | / | 领导负责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历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3.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确保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 |
| 3 | 法规政策 | 政策文件 | / | 部门印发的除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四、网站功能 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现行有效文件:长期公开,确保最新有效;2.已修订文件:自修订之日起保留5年;3.已废止/失效文件:自废止/失效之日起保留2年 | 政府网站 |
| 4 | 规范性文件 | / | 1.以本单位名义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全文,并提供在线查阅、检索、下载等服务; 2.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等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八)及时公开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做好出台时机评估工作,在文件公布后加强舆情收集,及时研判处置,主动回应关切,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社交媒体等加强与公众的交流和互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 【3】《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九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综合秘书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现行有效文件:长期公开,确保最新有效;2.已修订文件:自修订之日起保留5年;3.已废止/失效文件:自废止/失效之日起保留2年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广播电视 社区/村公示栏 (电子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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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政策解读 | / | 对重要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的解读材料;线上政策咨询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二)解读回应。 1.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2.政府网站应根据拟发布的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会同业务部门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从公众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出发,对政策文件及解读材料进行梳理、分类、提炼、精简,重新归纳组织,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网站解读产品须与文件内容相符,于文件上网后及时发布。 3.政府网站应做好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相互关联,在政策文件页面提供解读材料页面入口,在解读材料页面关联政策文件有关内容。及时转载对政策文件精神解读到位的媒体评论文章,形成传播合力,增强政策的传播力、影响力。 4.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二、紧扣宏观政策落地见效深化政务公开 (一)持续加强重大政策发布解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重点,聚焦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依靠创新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坚持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充分挖掘国内市场潜力,以及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出台的重大政策,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开展深入解读,有效引导预期,为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营造良好氛围。 (二)不断改进政策解读工作方式。加强政策咨询服务,政策制定机关要积极解答政策执行机关和企业、群众的咨询,精准传达政策意图,助力营商环境持续改善。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加强内部协调,畅通本机关政策咨询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实体服务大厅和政府网站,设立政策咨询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号答”、“一站式”的政策咨询服务。创新政策解读形式,加快形成以国务院政策问答平台为龙头,各地区各部门协同联动、对接共享的政策问答体系,增强政策解读效果。更加注重对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方面的实质性解读,避免设定过高的解读率考核指标催生形式主义问题,全面提升解读工作质量。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自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文件 | 与对应政策文件公开时长保持一致(现行有效则长期公开,修订/废止则按对应期限保留)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专家座谈会 广播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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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规划信息 | 专项规划 | / | 本部门、本领域专项规划及解读,并对历史规划进行归集整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 一、紧扣“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深化政务公开 (一)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工作,中国政府网以适当方式归集整理省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规划,全面展示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更好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规划实施工作。 【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30号) 一、紧扣服务“十四五”开局起步,加强解读回应 (一)精准解读重大政策措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地区“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的发布解读工作,归集整理公开本地区历史规划(计划)。以持续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为重点,围绕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科技创新、减税降费、普惠金融、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扩大内需和有效投资、高水平对外开放、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以及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切实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出台的重大政策,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开展深入解读,促进政策落地见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落实)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保留至规划期结束后5年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新闻发布会等 |
| 7 | 行政管理与服务 | 清单管理 | / | 1.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2.公共服务清单: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3.其他清单:证明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 |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六推进管理公开。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政府要根据各自的事权和职能,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的原则,推动执法部门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规范行政裁量,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推进监管情况公开,重点公开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防疫、食品药品、保障性住房、质量价格、国土资源、社会信用、交通运输、旅游市场、国有企业运营、公共资源交易等监管信息。公开民生资金等分配使用情况,重点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分配、扶贫资金使用等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规范化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3〕65号)要求,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并公布; 【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十一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2版)〉的通知》规定,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各部门应在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本部门指导性目录,省财政厅将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布《指导性目录》和各部门的部门目录。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确保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等平台 |
| 8 | 决策公开 | / | 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承办单位、决策时间、公众参与方式等信息; 2.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的方式和时间、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3.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保留1年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广播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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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许可 | / | 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三、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 (七)科学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要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对各地区实施规范存在差异、影响跨区域通办的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制定衔接办法。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规范。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确保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 “互联网+ 监管”平台 信用网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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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公开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行政许可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尚在有效期内的:保留至有效期结束;2.无明确有效期的:发布后保留3年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 “互联网+ 监管”平台 信用网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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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执法 | / |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依据、条件、程序、裁量基准和救济渠道。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和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对于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条件、程序,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等内容,均有指导作用,具体可参照其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 【4】《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坚持全面实施。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5】《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8号)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服务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长期公开,确保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 “互联网+ 监管”平台 信用网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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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和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对于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条件、程序,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等内容,均有指导作用,具体可参照其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 【4】《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坚持全面实施。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5】《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8号)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服务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 1.行政处罚决定,一般保留3年; 注:依据简易程序、快速办理程序作出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个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2.公开超过1年的,且不在认定的失信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可依据相对人诉求提前下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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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 |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70号)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和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 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对于公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条件、程序,公开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开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等内容,均有指导作用,具体可参照其关于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相关规定。 【4】《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 “坚持全面实施。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要建立健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5】《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8号)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全面推进监管执法公开。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结果等都应对社会公开。”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服务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1.抽查事项清单:长期公开,确保最新有效;2.抽查计划及结果:保留3年(重大违法或公共利益相关延长至5年)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网 “互联网+ 监管”平台 信用网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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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政务服务 | / | 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提供明确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投诉渠道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建立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
无此项职能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确保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平台 线下政务服务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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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 | 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明确政务服务事项范围……建立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和本地实际,明确应承接的事项,并全面梳理依法依规自行设立的事项,修订完善本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标准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明确主管行业领域的政务服务事项拆分标准……形成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政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信息。办事指南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公布。” |
无此项职能 |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1.尚在有效期内的:保留至有效期结束;2.无明确有效期的:发布后保留3年 | 政府网站 政务服务平台 线下政务服务场所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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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财政信息 | 部门财政预决算 | / | 1.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 2.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上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12号) 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制定本地区预决算公开的规定,负责向社会公开政府预决算;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预决算公开情况。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长期公开 | 政府网站 |
| 17 | 财政专项资金 | / | 1.本级专项资金的制度文件; 2.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1】《财政部关于深人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127号)要求,县(市)级财政是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关键环节。应主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方式,公开财政专项支出的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来源(按比例或数额)、分配标准以及到乡镇、部门的分配结果。 【2】《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规〔2023〕3号)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考核结果、资金文件、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及时公开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
该项职能在县财政局,我单位无此项职能。 |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 | 1.制度文件:长期公开,确保最新有效;2.管理使用情况:保留5年 | 政府网站 | |
| 18 | 重点领域信息 |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包括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我单位无此职能,建议删除此项)、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开重点和公开主体。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类信息。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和交通能源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公开查询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其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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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 /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公开重点。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等)、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
建议删除我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布,我单位无此职能。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公开查询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其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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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价格与收费 | / | 1.建立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信息; 2.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定价依据等信息。 |
【1】《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定价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 【2】《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4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公布 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公布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主席令第92号)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4】《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确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组织价格监测人员培训与考核; (三)监测分析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供求、成本的变动情况; (四)跟踪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 (五)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 (六)适时发布价格监测信息; (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价格监测工作。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价格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长期公开,确保最新有效 | 政府网站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社区/村公示栏 (电子屏) 政务新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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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信用信息 | 依法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链接至“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国务院令第654号)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三、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全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权责清单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完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中国政府网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完成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三、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 (三)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共享及在何种范围内共享,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并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对于可共享数据要明确采集部门,做到“一口采集、充分共享”。 (四)依法依规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公共信用信息是否可公开应当根据合法、必要原则确定,并在编制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个人相关信息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命令作为依据或经本人同意,并进行必要脱敏处理。 (五)加强对公共信用信息公开渠道的统筹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或其他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相关信息。“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归集的应当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公开,并与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部门公开的内容、期限保持一致。 【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公布 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行业有关单位、组织和人员的违法违规信息,列入不良记录,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建立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5】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2018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公布 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予以提醒。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价格股 | 链接地址信息变更当日 | 长期公开 | 政府网站 其他(“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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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审计信息 | 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版) 第十九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第四节 审计结果公布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实行公告制度。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审计调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公布的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主要包括下列信息: (一)被审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审计(调查)评价意见; (三)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调查)建议; (五)被审计(调查)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 (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客观公正。 第一百六十条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统一办理,履行规定的保密审查和审核手续,报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社会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不同级次审计机关参加的审计项目,其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原则上由负责该项目组织工作的审计机关统一对外公布。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 二、强化权力监督,深入推进决策和执行公开 (二)推进重要部署执行公开。围绕2019年政府工作任务,加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系列政策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强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公开,积极公开问责情况,切实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49号)(赣府厅字〔2020〕49号)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过程推进政务公开 (五)推进服务和结果公开。全面优化办事流程,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等平台让办事人动态掌握办事进展,最大限度实现网络化透明化办事。加强“一件事”“一链办”等综合办事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办事便利度。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和价格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一般保留5年 | 政府网站 | ||
| 23 | 人事信息 | 人事任免 | / | 领导干部任免职务、任免时间、任免文号等。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四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一般保留3年 | 政府网站 |
| 24 | 招考录用 | / |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职位表、笔试面试成绩、体检考察名单、拟录用人员公示等。 | 《公务员录用规定》(2007年11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制定2019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修订2019年11月26日发布) 第八条公务员录用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该规定明确了公务员录用工作应遵循公开原则,招考公告、职位表、成绩、名单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一般保留3年 | 政府网站 人事考试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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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建议提案办理 | 办理结果 |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密外),包括建议提案内容、答复意见、办理单位、办理时间等。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从2014年开始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并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7〕24号) 六、增强政务公开实效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意见》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年内要完成“五公开”纳入办文办会程序、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工作,加快制定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各地区要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好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选好试点单位,做细试点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要积极通过网络、新媒体直播等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原则上都要公开答复全文,及时回应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 一、着力加强公开解读回应工作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要对公开相关信息作出明确规定,使政策执行更加阳光透明。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规范履职。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多渠道全方位及时公开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信息,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增强监管威慑力和公信力。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49号)(赣府厅字〔2020〕49号) (五)推进服务和结果公开。全面优化办事流程,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等平台让办事人动态掌握办事进展,最大限度实现网络化透明化办事。加强“一件事”“一链办”等综合办事信息公开,进一步提升办事便利度。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一般保留5年,有历史价值的可长期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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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办理总体情况 | / | 办理建议提案的总体情况、吸收采纳情况,包括办理数量、办理过程、主要成果、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二、分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摘要公开。从2015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当采用摘要公开的形式,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摘要。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也可从2014年开始开展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并进一步扩大公开的范围和内容。第二阶段,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秘书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保留5年 | 政府网站 政务新媒体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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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 | 供电 | / | 供电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指南、服务标准、价格收费、监督渠道等信息,包括服务目录、资费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 | 【1】《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 第七条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公开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在确定公开内容时,应当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重点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 第七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应当以清单方式细化并明确列出信息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信息时,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用气、用热等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和交通能源股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一般保留3年 | 公共企事业单位网站 各级线下服务 场所 政府网站集 中展示平台 |
| 28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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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一、报告内容 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一)总体情况。 这一项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情况,对本机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情况进行综述,主要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监督保障(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等方面,重在聚焦主题、简明客观,篇幅原则上不超过一千字。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适宜以数据方式呈现且具备统计汇总价值的内容,包括(一)(五)(六)(八)共四项,其中,第(五)项的行政许可数量、第(六)项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各项数据核定时间点为报告年度的12月31日。 (三)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申请人的类别;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最终处理结果。此项内容重在数据准确、要素齐备,全面客观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和办理情况,便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使社会各界了解政府公开透明进程。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两方面情况:一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处理结果情况;二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处理结果情况。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行政诉讼处理结果需进一步区分两类情形,分别是“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和“复议后起诉”。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此项内容重在实事求是、明确具体,避免笼统模糊、泛泛而谈。查找问题要有针对性,改进举措要有实效性,不得出现敷衍了事甚至年年雷同现象。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这一项主要报告本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以及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各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在此处专门报告。 各行政机关年度报告格式模板附后。此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各类报告和统计口径,随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失效而失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的本级政府年度报告格式,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党的工作机关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单位,年度报告内容依据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国办公开办函〔2019〕51号)确定,并参照这一格式模板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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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 |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二、统一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原则上以各行政机关网站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等栏目为依托,不另设专门栏目,不得设立专门网站。未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或者有类似栏目但使用其他名称的,应当统一设置并统一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没有单独网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事宜,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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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其他法定公开信息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 |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三十三)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2025年前实现对地方各级政府督察全覆盖。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强化指标引领。加大考核力度,提升考核权重,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2】《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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