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发改字〔2024〕214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乡村振兴公共及产业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木兰至新河公路县道改造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石住建文〔2024〕63号)《石城县污水特许经营权融资和乡村振兴PPP项目推进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石污水和振兴PPP项目字〔2024〕2号)、根据《石城县发改委关于石城县乡村振兴公共及产业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石发改函〔2021〕175号)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及建融建设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初步设计出具的《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乡村振兴公共及产业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木兰至新河公路县道改造工程初步设计评审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路线起点位于新河村新河街,起点桩号K11+900,经上联坊、杨坊村,终点位于木兰乡木兰二桥桥头,终点桩号K19+916,全长8.016公里。全线按四级公路Ⅰ类标准设计,设计速度15 Km/h,路基宽7.5米,行车道宽2×3.25米,土路肩宽2×0.5米,路面结构采用沥青混凝土。
二、关于工程设计
原则同意道路铺设相关设计。
三、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概算投资2920.15万元,其中工程费用1964.64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816.45万元,基本预备费139.05万元。具体分项概算详见附件。
四、请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的要求,按照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要求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及建设方案,严格按照批复概算控制投资。
五、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乡村振兴公共及产业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木兰至新河公路县道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乡村振兴公共及产业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木兰至新河公路县道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核定表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投资金额(万元) |
||
|
|
建筑安装工程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 |
工程费用 |
1964.64 |
0 |
1964.64 |
1 |
临时工程 |
20.11 |
|
20.11 |
2 |
路基工程 |
714.33 |
|
714.33 |
3 |
路面工程 |
800.2 |
|
800.2 |
4 |
桥梁涵洞工程 |
176.39 |
|
176.39 |
5 |
交叉工程 |
34.35 |
|
34.35 |
6 |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
58.72 |
|
58.72 |
7 |
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 |
66.86 |
|
66.86 |
8 |
专项费用 |
93.68 |
|
93.68 |
二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
816.45 |
816.45 |
1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
|
628.16 |
628.16 |
2 |
建设项目管理费 |
|
121.52 |
121.52 |
3 |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
|
46.98 |
46.98 |
4 |
专项评价费 |
|
8.02 |
8.02 |
5 |
生产准备费 |
|
2.32 |
2.32 |
6 |
工程保通费 |
|
1.6 |
1.6 |
7 |
工程保险费 |
|
7.86 |
7.86 |
三 |
基本预备费 |
|
139.06 |
139.06 |
四 |
总概算 |
1964.64 |
955.51 |
29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