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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发改委关于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石城分中心珠坑道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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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发改字〔2024〕166

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石城分中心

报来《关于审批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石城分中心珠坑道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石文〔2024〕20号)及根据《赣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赣市发改投资字〔2022〕213 号)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提升公路服务水平充分展示赣州石城公路良好形象,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原则同意实施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石城分中心珠坑道班建设项目2408-360735-04-01-227646项目法人单位为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石城分中心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石城县珠坑乡珠坑G206K1930+600左侧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占地面积为4509.02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360.98平方米(办公楼232.98平方米便利店48平方米公厕80平方米),建筑面积607.14平方米。主要建设道班相关配套用房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为236.665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资金单位自筹

六、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石城分中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履行招标有关程序

七、请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石城分中心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赣州市公路发展中心石城分中心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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