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横江镇人民政府:
报来《关于审批石城县横江镇赣闽边际青少年红色基因传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横府文〔2024〕5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红韵横江”示范区建设,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同意建设石城县横江镇赣闽边际青少年红色基因传承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404-360735-04-01-175868)。
项目单位为石城县横江镇人民政府。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石城县横江镇。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太雷路等道路改造工程长约1400米,含道路标线、标牌、排水设施、行道树、人行道、沿线环境整治及改建太雷桥、横烟桥等;团文化(张太雷同志为共青团创始人)学堂改造约160平方米、建设便民广场及周边环境整治等。
四、项目计划建设工期9个月。
五、项目总投资797.12万元,其中工程费用761.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2.14万元,预备费3.98万元,资金来源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和地方自筹。
六、请横江镇人民政府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我委审批。并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七、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横江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九、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