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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发改委关于石城县灯彩中路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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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城市管理局:
报来《石城县城市管理局关于审批石城县灯彩中路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石城管文〔2023〕49号)及根据《赣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赣市发改投资字〔2022〕213 号)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县城市政交通服务能力,方便居民出行,原则上同意实施石城县灯彩中路道路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311-360735-04-01-516252)。
二、石城县城市管理局为建设单位。
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石城县琴江镇仙源村。
四、项目建设工期5个月。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道路总长度175米,设计车速30公里/小时。灯彩中路道路红线宽度20米,其中人行车道宽12米,人行道各宽4米,路面形式均为沥青混凝土柔性路面。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绿化、照明及通信工程、附属工程。
六、项目总投资为382.80万元,资金来源为地方财政自筹。
七、请石城县城市管理局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石城县城市管理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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