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发改委关于石城县花海温泉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琴江镇人民政府:
报来《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审批石城县花海温泉安置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琴府文〔2023〕48号)及根据《赣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简化政府投资项目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赣市发改投资字〔2022〕213号)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切实解决花海温泉项目拆迁农民的生活居住问题,原则上同意实施石城县花海温泉安置地基础设施项目(项目代码:2310-360735-04-01-974660)。
二、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石城县。
四、项目建设工期6个月。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占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地块平整,其中混凝土路面1500平方米、砌筑透水砖500平方米,砌筑花岗岩路缘石、挡土墙约200米,边坡治理约5000平方米及绿化、供水、供电、通信、雨污水附属设施等。
六、项目总投资为480万元,资金来源由县财政局筹集。
七、请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要求,在下一步工作中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投资,确保建设工期和质量。严禁在项目中设置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八、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石城县琴江镇人民政府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工程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十一、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石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