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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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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全县电动车、电动自行车(以下合称电动车)市场秩序,切实履行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电动车及头盔等产品质量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店现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本店销售的电动车及头盔等产品质量负责。

二、严格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不销售无证、冒用认证标志或伪造认证证书的产品,不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和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电动车及头盔等产品,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车及头盔等产品,主动下架店内不符合标准的产品。

三、建立完善电动车及头盔等产品质量溯源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车辆一致性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他标识,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保证产品质量问题的可追溯性。

、建立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接受消费者对电动车及头盔等产品的质量查询,严格落实“三包”规定,依法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恪守职业操守,文明诚信经营。自觉抵制虚假宣传、恶意竞争行为,不对“老年代步车”作“不用挂牌、不用考驾照就能上路”的虚假宣传,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出厂资料不全的三、四轮电动车不能上牌上路。不销售二手非标电动车。主动推荐消费者选择符合新国标要求的电动车,引导消费者前往交管大队上牌并登记好相关信息,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骑行,规范充电停车行为。

、不销售改装、拼装、加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车,不进行以下及其他违法改装行为:1.拆除或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篡改车速导致最高车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2.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车辆结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3.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4.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

、自觉接受群众、媒体和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电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日常经营监管,如有违法行为,自觉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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