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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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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县招商兴工扶持政策规定》节选

知识产权和品牌认证体系政策

一、加强专利创新激励。对获得发明专利的所有人,省财政每项分别奖励2500元;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人,县财政每项分别奖励3万元、0.5万元、0.2万元;对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达到国家标准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6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获得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市财政对新列入国家、省、市专利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验收合格后,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二、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按每个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获得“江西名牌”“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省质量信用AAA级企业”的所有人,按每个产品(奖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省井冈质量奖”(含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县长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行业组织、协会申请“国家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获批认定的,每一个国家地理标志、商标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江西省、赣州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0.5万元;对通过食品生产许可(SC许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各类认证体系,有效运行期一年以上且年纳税总额达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鼓励企业实施标准引领战略。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西省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西省地方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采用国际及国外先进标准并取得采标标志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参加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并取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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