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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2023年春节元宵节期间县城区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的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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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春节、元宵节期间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引导市民群众文明燃放烟花,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保障好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现将县城区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县城中心城区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东至县人民法院、鸭子垅、东方红汽贸城沿线,南至温坊工业园、铜锣湾沿线,西至古樟工业园、学府雅苑沿线,北至琴江镇人民政府、百萝口小区、颐高电商产业园、森林温泉小镇沿线。
二、集中燃放区域和时间
(一)县城区域集中燃放点:森林温泉小镇广场指定区域、金圣广场指定区域、健康公园指定区域、市民公园指定区域、湿地公园人工湖边上停车场(未来科技城售楼部对面)指定区域、琴江镇濯坑村村委会东侧停车场指定区域。
(二)集中燃放时间:2023年1月21日(除夕)21︰00—1月22日(正月初一)00︰30,1月22日(正月初一)20︰30—22︰00,2月5日(元宵节)20︰30—22︰00;其它时间段禁止燃放。
三、燃放种类
严禁燃放A、B类烟花,仅限燃放C、D类烟花,烟花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严禁燃放孔明灯。
四、燃放流程
(一)燃放人员先到达烟花待放区排队。
(二)得到工作人员指示后进入可燃放区域。
(三)以家庭为单位逐个燃放烟花。
(四)离开至安全地带观看。
(五)遵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有序离场。
五、有关要求
(一)燃放人员应当到有资质的商家购买烟花,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自觉在规定时间内到可燃放区燃放烟花。
(二)燃放人员不得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树木、公共绿地等抛掷点燃的烟花。
(三)燃放烟花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燃放人员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市民群众在指定观看区内有序观看烟花燃放,不得推搡拥挤、大声喧哗,扰乱观看秩序。
(七)市民群众尽量不要驾车前往,以减轻交通压力,协同维护交通和燃放秩序。
(八)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
请广大市民群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机关:石城县公安局
解读人:吴光明
咨询电话:5703255
联系地址:石城县琴江镇学前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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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为进一步加强春节、元宵节期间县城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引导市民群众文明燃放烟花,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保障好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现将县城区限时限区域燃放烟花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县城中心城区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为东至县人民法院、鸭子垅、东方红汽贸城沿线,南至温坊工业园、铜锣湾沿线,西至古樟工业园、学府雅苑沿线,北至琴江镇人民政府、百萝口小区、颐高电商产业园、森林温泉小镇沿线。
二、集中燃放区域和时间
(一)县城区域集中燃放点:森林温泉小镇广场指定区域、金圣广场指定区域、健康公园指定区域、市民公园指定区域、湿地公园人工湖边上停车场(未来科技城售楼部对面)指定区域、琴江镇濯坑村村委会东侧停车场指定区域。
(二)集中燃放时间:2023年1月21日(除夕)21︰00—1月22日(正月初一)00︰30,1月22日(正月初一)20︰30—22︰00,2月5日(元宵节)20︰30—22︰00;其它时间段禁止燃放。
三、燃放种类
严禁燃放A、B类烟花,仅限燃放C、D类烟花,烟花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严禁燃放孔明灯。
四、燃放流程
(一)燃放人员先到达烟花待放区排队。
(二)得到工作人员指示后进入可燃放区域。
(三)以家庭为单位逐个燃放烟花。
(四)离开至安全地带观看。
(五)遵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有序离场。
五、有关要求
(一)燃放人员应当到有资质的商家购买烟花,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自觉在规定时间内到可燃放区燃放烟花。
(二)燃放人员不得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树木、公共绿地等抛掷点燃的烟花。
(三)燃放烟花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燃放人员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五)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市民群众在指定观看区内有序观看烟花燃放,不得推搡拥挤、大声喧哗,扰乱观看秩序。
(七)市民群众尽量不要驾车前往,以减轻交通压力,协同维护交通和燃放秩序。
(八)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
请广大市民群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机关:石城县公安局
解读人:吴光明
咨询电话:570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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