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二、申请公租房经过哪些程序?
申请公租房要经过以下程序:申请--受理--初审--联合复审--审批。
三、公租房申请人或申请家庭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公租房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22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石城县城区户籍的;申请人无石城县城区户籍,在县城区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琴江镇行政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含)以下,或者自有住房经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认定为危房不能居住的。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必须在县城区范围内工作、生活和居住。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不能单独申请,应将其子女、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并共同居住。
四、可申请减免公租房租金的条件有什么?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减免公租房租金。
(一)户籍为县城城区的居民。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经营性房地产。
(三)共同申请人为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城镇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或者“三属”、参战参试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和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家庭。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非营运性小汽车。
五、资格审查要素有哪些?
资格审查要素共六点分别是:
(一)具有县城区户籍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所辖的13个社区和兴隆、西外、梅福、仙源、古樟等5个城中村范围内。
(二)有稳定工作的外来人员是指无县城区常住户籍,但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于申请之日前在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县城区内经商一年以上,并于申请之日前在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三)无自有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琴江镇行政辖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房改住房。
(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有住房的产权面积,租赁成套公房的建筑面积、租赁不成套公房的卧室建筑面积相加的总面积,除以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五)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相互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包括父母、夫妻、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六)共同申请人是指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相互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
六、怎样进行配租?
最终确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可分配房源及轮候对象情况,由县住保中心会同县城市社区管委会、琴江镇人民政府组织摇号配租;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可按以下优先条件及顺序配租。
(一)符合公租房租金减免政策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人员、或重度残疾人员、或优抚对象、或军队退役人员、或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经县委组织部和县人社局认定的政府引进人才、或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三孩家庭。
(三)摇号配租采取全程公开、透明操作、现场摇号的方式进行。配租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等参加,配租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七、配租后怎样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家庭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权后,县住保中心与承租家庭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标准、空置、拖欠租金、转借、转租、转让、损毁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和约定的责任等事项;租赁合同期限三年。
八、公租房的租金标准怎样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电梯房和楼梯房分类实行统一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租金减免标准和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由县住保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县发改部门审核,报县政府确定后公布施行;此后,依据县城区物价水平的变动,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九、承租人应承担哪些费用?
供电、供水、供气等所产生的开户费、使用费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如需退租,应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缴清相应的使用费后,向接受该套住房的承租户收回供水、供电、供气的开户费,并办理过户手续;县住保中心应协调相关开户费用的结算、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十、哪些行为将解除合同收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破坏和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或擅自装修、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拒不恢复原状的。
(三)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或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四)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五)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或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六)经查实,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其它取消承租资格约定的。
解读机关: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黄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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